让新股发行体制 “弹”起来
2011-06-09   作者:申屠青南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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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提供有效申报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八菱科技成为A股市场首家中止发行的公司。此间观察人士认为,引入中止发行机制使新股发行制度更有弹性,表明除新股定价、配售范围之外,发行窗口选择也开始“弹”起来。
  回顾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两年来的实践,可以发现,新股发行体制正在逐步增加弹性,从新股定价到配售范围,再到发行窗口,一步一步“弹”起来。
  两年前,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取消了新股定价窗口指导,新股定价有了更多弹性,市场过热时,市盈率可能超过百倍,市场低迷时,发行市盈率可能低至十几倍。
  在配售范围上,虽然我国还没有引入自主配售机制,但相比以前,也开始“弹”起来了。网下询价和配售范围,原先只限于“老六类”机构,而从去年开始,证监会适当扩大了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
  此次八菱科技中止发行,意味着在发行窗口的选择上也开始“弹”起来了。按照原来的发行流程,发行人领取批文后即启动发行,何时领到批文何时发行。而引入中止发行程序,使新股发行有了更大弹性,发行人和承销商可在批文6个月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窗口,拥有更多选择权。
  对于A股市场来说,中止发行是个新鲜事,但并非新名词。两年前,证监会就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意见认为,随着定价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有必要相应增加发行机制的弹性,给予券商在回拨、中止发行等方面更多自主裁量选择。证监会吸纳了这一意见,在改革基本内容部分,增加了“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的原则思路。
  去年10月,证监会推出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中止发行的情形。根据规定,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八菱科技作为中止发行第一单,就是因为网下有效申购不足,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监管部门要求的20家底线。但是,“中止发行”不等于“终止发行”,并非意味着发行失败。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作为A股历史上首个中止发行案例,八菱科技中止发行对当前以及今后的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对发行人和承销商而言,发行人在面对投资者时,应该坦诚相待,合理定价,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承销商既要尊重发行人的意愿,也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平衡两者的利益才能成功发行,任何偏颇一方的行为都有可能付出代价。
  对于投资者而言,“新股不败”神话不再,盲目打新并不一定能带来收益,在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逐渐深入的今天,审慎、理性投资才能减小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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