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日前,深圳市正式实施在主要市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政策……
深圳市有关部门列举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理由是缺乏说服力的。据报道,此前深圳市交警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与电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较多,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是禁行电动车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10年深圳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268宗,造成64人死亡。其实,随着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增多,交通事故有所增加是正常的,而在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中有不少实际上是由于机动车引起的,责任并不在电动自行车一方;至于说到电动车影响通行效率,很大程度上也与部分地区道路规划设置不够合理有关,如有些街道没有设置自行车专用车道,导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等等,板子也是不能全部打到电动自行车身上的。
像深圳市这样禁止电动车上路行驶,负面影响与后果不可小觑。首先,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将会迫使部分市民选择购买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而这势必会进一步加剧当前业已普遍很拥堵的城市道路拥堵程度。而且,机动车的增加还会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污染程度。其次,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经济条件有限的市民就只有选择乘坐公交车,这样也就会增加那些原先骑电动车上下班市民耽搁在路上的时间,而成千上万市民这种时间上的浪费加起来,实际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个城市的生产效率。另外,由于电动自行车是目前快递公司在终端配送中使用的主要交通工具,限制电动车行驶还将大幅提高快递企业和部分自建物流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成本,并由此而影响到部分相关企业的生存,导致部分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失业。
从政策制订的程序上说,像深圳市这样一纸公告即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做法也有失妥当。据介绍,目前深圳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50多万台,如这样涉及成千上万市民与家庭切身利益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显然应当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基础上制订,而不应由有关部门关起门来自行制订。当前,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市民的主要交通工具,所以笔者以为,像深圳市这样简单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口子不能开,任何城市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都应经由民主程序制订。唯有如此,才能让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制订得更为科学合理,也才能更为切实有效地呵护公众出行领域内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