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投资关系需要明晰
2011-06-02   作者:陈东海(上海,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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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大中电器创始人张大中作为被告被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要求张大中向其支付部分合作利润7000万元。(据6月1日《新京报》)
  按照报道,原告在1987年与张大中签署过《合作协议》,出资3000元,用于“维护大中电器的正常经济利益”,然后“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百分之十五”于原告。2007年,大中电器以36.5亿元出售给国美,所以如果按照15%利润分配给原告,可能是个天文数字,3000元在20年里增值了数万倍。
  原告称原协议写明是投资,后来不是还本付息,而是分配利润,且24年来也陆续收到过张大中支付的利润分配,因此该协议可能性质是“投资”,原告是享有股权的。
  但是被告方面称,“当时那3000元只借了三个月,租的厂子被收回去了,音箱厂一拍两散,就把钱还上了”,原告手上的那份合作协议原件,“因为是好朋友,没把这个条要回来”。从这个内容来看,这3000元是作为借款来处理的,是债权的关系。
  双方言辞各有道理。现在就需要看当时双方的真实意图到底是把这笔钱按照债权关系看待还是按照股权关系看待,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如果存在着股权关系,而且原始投资钱并没有偿还的话,那么原告拥有的利益就相当可观了。不过考虑到后来经营条件的变化,被告对于企业经营的巨大付出,或者有新的股权的进入,原告的股权的比例等实质关系可能有重大变化,不能再按照15%的比例来分配利润等等。
  该案不仅涉及双方重大利益,其重大意义在于,需要对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实质进行界定,要么是股权投资,要么是债权投资,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类同于优先股。
  其实这种股权债权性质不明的纠纷,在国内外都不罕见,尤其是过去中国的民间借贷产生的类似纠纷比较常见。目前中国的民间借贷非常旺盛,其中主流可能是高利贷形式,但是亲朋好友间的友情借贷也不少见,后者最容易产生股权和债权纠纷,特别是在用借贷资金经营的事业大为成功以后。
  目前中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部分有一定的规定,对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关系也有单独规定,但是却没有引起亲朋好友借贷关系人的重视,尤其是那些兼具股权和债权的借贷关系,往往约定不明,或者双方的真实意图没有明确的书面表示,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子。
  所以,有关专门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条文应该尽快出台,在这样的规定出台以前,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约定借贷的实质关系,亲兄弟明算账,为保护双方的利益、消弭潜在的纠纷做好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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