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地价异动 功夫在监测之外
2011-06-01   作者:朱述古  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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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去年12月起全国105个重点城市需及时上报“高价地”后,国土资源部对地价的监控即将升级。近日,国土资源部向各省、市、区国土部门下发函件,要求需上报异常交易地块的城市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凡出现异常的地块,必须在2日内上报。(《新京报》5月31日)。
  严密监控地价异动,目的在于遏制地价虚高势头,进而阻止房价过快上涨。“新国十条”出台后,住建部明确表示将对房价过快上涨的地方政府进行问责,国土资源部也严令各地不得出现新的“高价地”。不过我以为,没有新的“高价地”诞生,并不意味着房地产用地成本真正下降。国土资源部加强对各地土地交易的价格监测固然很有必要,但要真正促使房价下降,重心不在于行政权力的威慑,而在于土地财政的转型。
  以目前的技术手段,监测地价异动并非难事。但很显然的是,地价的高低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而不是监测的严密。要真正形成稳定乃至降低地价的机制,应当从供求关系入手。时下,一些地方为了规避“高价地”,纷纷尝试“限地价,竞配建”的供地模式。这种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积极倡导的供地模式,一举解决了保障房的用地和资金难题。但做做算术题就会发现,开发商的拿地成本,并不会因为地方政府刻意规定地价上限而降低,因为开发商分摊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支出,必将摊入商品住宅的成本。在相当程度上,这就是“高价地”隐退但“楼王”仍创新高的原因。
  纯粹从经济人角度看,对于“限地价,竞配建”的供地方式,无力购房的困难群体是欢迎的,因为这样能够尽快实现保障性住房的梦想。开发商的态度是消极的,因为这种方式给公众的印象是地价降了而房价未降,但这种消极不会太强烈,因为房地产开发的利润空间固然与土地成本密切相关,但与何种方式拿地关系不大。地方政府的态度是中性的,因为这种方式赢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却必须支出更多的土地收益。在保障性住房压力大且问责风险高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会乐于推广“限地价,竞配建”的土地出让方式。一旦上级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要求不再严格,这种方式很可能遭遇冷落,高地价又将水落石出,裸身上岸。
  就实质而言,地价是不是畸高,不应该以整个地块的价格为标准,而应该以商品房单位面积中的地价成本为标准。举例而言,如果甲地块保障房的配建比例足够大,与相邻的不配建保障房的乙地块相比,即使甲地块的出让价格与乙地块不相上下,商品房单位面积中的地价实际上已经畸高了。这种隐蔽的地价异动,遭罪的不会是开发商、政府与无力购房的困难群体,而是那些有一定收入却又收入不高的“夹心层”。
  真正防止地价虚高,应当把目标定位在商品房单位面积中地价的实际下降。这需要地方政府转变饥饿供地的市场手段,增加商品房用地的供应总量,更需要放弃对土地财政的迷恋,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培育壮大产业上。当然,这是一个需要假以时日的艰难转型。这个过程可能会很痛苦,但已无力回避,也不应无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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