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就该劫富济贫
2011-06-01   作者:汪蔚青(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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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法中除了笔者在《征个税:贵在拔毛鹅不叫》一文中提到的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及稿酬以外,随着民营经济和投资热在中国兴起,很多人除了打工者的身份,又多了一个投资人的角色,随着这部分非劳动所得占个人总收入的比重原来越大,与之相关的个税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税收主管部门的重视。
  非劳动所得,也称财产性所得,包括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列举的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这些项目统统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他所得相对通俗易懂,我们来了解一下啥叫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将所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使用权(不包括稿酬)、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由于非劳动所得取得没有固定的规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取得次数少而金额相对高,因此在征管上就存在着一些盲区。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收入者个税加强征管发布的国税发文中强调:首先应当对于限售股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这四项非劳动所得要加强管理;其次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用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等权益转增资本时,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公司股东及家庭成员的个人开支在公司列支、向公司借款时,这些涉税行为是否都扣缴了个税,都需要认真查证。当然还有其他金额较大的个税涉税项目,比如演艺、理财等报酬较高的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缴纳情况,外籍高管的个税缴纳情况,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体户承包所得的个税缴纳情况等。
  这个文件还只是罗列了高收入人群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哪些行业或项目,提醒各级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管中加以注意,但并没有具体的措施。然而,11个月后的201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法规,针对高收入者来自于哪些行业或项目的高收入提出了切实的征管措施。比如,对自然人转让股权(股份)进行个税征管时,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因为企业的股东变化需要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如此一来,个税征管就不再局限于在税务机关内部了。在对房产转让所得进行个税征管时,税务部门会与相关的房产登记部门及拍卖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掌握房屋变动的相关信息,完善征管的链条。而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税务机关对于那些连续盈利但不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核定征收(即带征)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实施重点跟踪管理。企业注销时个人股东税收清算也被列入重点关注的项目。可见,2010年的文件指出了哪些地方有高收入,而2011年的文件解决了对这些高收入加强征管的可操作性问题,落实了如何按照相关法规去征收到这些高收入者的个税。
  个税就该劫富济贫,高收入者就该多缴税,这在国外也一样。笔者在以前的文章中曾写过美国收入高到一定的水平,宽免额(免征额)将为零,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最近人大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草案征求公众意见,降低工薪阶层工资薪金的税收负担已成定局。那么这部分减税形成的税收收入缺口,怎么补呢?笔者认为,通过对非劳动所得加强征管,会增加一部分税收收入,同时不排除未来会提高财产性所得的税率,以弥补提高免征额后工资薪金税收收入降低产生的缺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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