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年底以来,监管层加大了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期间,一批卷入内幕交易的政府官员、“黑嘴”分析师、“老鼠仓”做局者和股价操纵大户受到了严肃惩处,多家业绩造假公司的IPO与涉嫌违规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被叫停。这一来之不易的“打黑”成绩,是以证监会为主导、举各方之合力达致的结果,来之不易。但是,一个毋庸讳言的问题是,在致力于股市“打黑”的联合战线中,几乎看不到券商的身影。 中国100多家券商聚集了数以万计的证券界精英人士,其中包括数千名精通资本运作明制度和潜规则的投研高手,按理说,他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捕捉并揭穿资本市场上形形色色的黑幕,更何况他们还承担着对上市公司进行督导的不卸之责。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对近几年相关案例的分析统计便可发现,券商对于股市“打黑”的贡献几乎为零。 以近期备受民众关注的中山公用案、绿大地案、胜景山河案等案为例,这些公司的内幕交易或财务造假行为,要么是被知情人举报,要么是被竞争对手揭发,要么是被媒体曝光,而券商无一例外地对此视而不见。不仅如此,在这些公司的造假行为已然逐渐曝光的过程中,券商们仍然袖手旁观,拒绝以真实身份表明观点,颇有将“打黑”不作为进行到底的架势。 券商是证券市场的交易主体,也是证券市场的责任主体;券商以赚钱为目的,也以履责为依归。如果说,发掘有成长潜力和投资价值的公司并保荐上市,从而获取收益,是券商的当然追求,那么,洞察上市公司的违规举动并举报或指谬,为证券市场激浊扬清,也是券商的必然使命。而事实上,券商对于前者的追求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对于后者则可谓无动于衷,充其量是做一些表面文章,比如在防范内幕交易的研讨会上发个言、表个态等,而缺少真正的行动。更为糟糕的是,受不干净的暴利诱惑驱使,一些券商甚至伙同拟IPO企业或上市公司弄虚作假,将自身蜕变为股市“打黑”的对象。 如果有机会私下里和供职于券商从业人士聊天,会发现他们聪明得很,其中不少人对一些上市公司的过度包装或违规行为嗤之以鼻,指出瑕疵随口就能够说出个一二三四五,但是要让他们公开亮明这些观点,他们就噤声失语。这是很多媒体记者共同的感受。由此可见,对于股市“打黑”,券商们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导致这一窘局的原因,除了券商道义担当精神匮乏外,更关键在于监管层没有建立相关的利益奖惩机制。 为了引导证券公司良性竞争健康发展,证监会针对券商制订了一系列评估、监管制度,《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就是其中的核心。根据该规定,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是证监会分类监管券商的三大尺度。由于券商在分类监管中所取得的评级结果,对于其创新业务的拓展以及市场美誉度的提升影响极大,因此,券商都全力争取在分类监管评级中获得高分。有鉴于此,不妨将“证券公司举报或揭露资本市场违规行为”作为加分依据,纳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相关条款中,以激励券商在股市“打黑”领域积极作为。 从微观层面看,单家上市公司和单家券商容易结成利益同盟,两者之间很难形成以“打黑”为指向的监督关系,但是,从宏观层面看,沪深两市2000多家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彼此之间存在竞争)和100多家券商(这些券商之间也存在竞争)之间,绝难结成铁板一块的利益同盟,可以在彼此之间——比如券商A与不是A保荐的上市公司B之间——形成外部监督关系,从而有效防范和揭发资本市场的违规行为。这也是提出以上建议的逻辑前提。 进一步还不妨规定:证券公司如果能够先行主动揭发内部员工在资本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同样可以获得评级加分;该加分还可以用来冲抵该公司被其他机构或人士检举违规从而导致的失分。如此一来,券商便有了自查自纠的积极性,这也将激活券商内部长期以来形同虚设的防火墙制度。 除此之外,监管层还不妨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设置一些激励措施,譬如,成立一只股市“打黑”基金,从中提取经费,对于检举有功的从业者(也可以推广到社会公众)予以重奖;对于准保荐代表人,如果他们揭露上市业绩造假等违规行为,可以将他们直接转正为保荐代表人。诸如此类的举措,必将大大提升证券从业者“打黑”的积极性,其结果是个人、公众和资本市场均获益,可谓多赢。 资本市场从来是一个容易放大道德风险的场所,在这里,我们对于道德感召和道德自律的低效甚至无效性应有充分的估计,以此为逻辑起点,券商集体缺席股市打黑阵营这一局面可以被理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券商的这种行为可以被纵容,建议监管层从人性之恶和人类的逐利本能出发,完善制度设计,敦促和引导券商趋利而善,使其成为打黑的一股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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