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房产暴利釜底抽薪之计
2011-05-31   作者:章剑锋(房地产事务专栏作家)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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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近日一个高端楼盘,每平方米竟卖到30万,这种张狂不已的极端暴利的出现,证明了在一个梗阻式的市场,容易出现竞争性垄断局面,而有垄断,必有暴利。因而,能挤进去的,就都被喂得饱饱的,无分优劣,无分大小,也无分新老。因此动用价格杠杆。
  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清楚直观,虽然这样的商品房价格管理措施并不算新鲜,但不能否认,价格一旦标明白,就不可以随便上调的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创举。若要更动,开发商的自主权只限于某种单向性——他们只具有充分的价格下调空间。因这涉及交易规则的改写,卖方长久以来的绝对市场主体资格,差不多已被拿掉了。
  拿掉,这是反暴利行动的最直接裁决方法。但有人对此仍然抱有顾虑,虽然发改委明令不遵规定者每套将处5000元罚款,但此种用惯有的罚款思维对付的办法,会不会反而起到默允和变相纵容的消极作用?如果卖方的价格不降反涨,而且一提就是好几成的幅度,你罚你的,罚过之后,九牛不过只是损一毛,对他来说照样通过涨价挣得盆满钵满。
  但是,发改委的对策,除了罚款,还有视违令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两种手段。这是最新公布的办法,说明监管部门在复杂的现实环境面前并非不明情势。坐观后效,政策向纵深处推行,需要一个过程和阶段。在反暴利上,发改委的全面价格管控,现在还只是一个初步动作。拿掉有好几种,可以是小幅拿掉,中幅拿掉,也有可能是大幅甚至是根本性地端走。小幅拿掉,实际上就是现在看到的限制性规制,这具有警示和训诫作用,眼下这个期限可能还没有完结。一旦过了这个期限,就很难保证不会有零容忍的事情发生了。
  因为反暴利措施旨在“拿掉”,如果价格形成机制依旧各行其是,并不遵章办理,监管部门有可能改守为攻,限你不了,就拿你。价格不公开,卖是多少,那就拿掉相应一个比例,这是一种;卖价多少,就拿走多少,这也是一种;这都是小拿,中拿,真正一锅端走,就直接拿掉开发商的项目许可,甚至于拿掉开发商的市场主体资质,虽然在商品房市场中还没有过,但在此非常时期,试一试也未尝不可。
  从规范、约束、限制到拿掉,这是一条不断加强和推进的路径。然而所谓拿掉,又并不是反暴利的最终目的和使命。其成功与否,就要看是否能趁此时机至少达成卖方主体淘汰、利润平抑两类调适机制。
  贪欲无度的卖方权益,当然该悉数剥除。这样的市场主体,无益于市场本身,反而严重地制约了市场的完善与健全。如果不能确立一种淘汰机制,不将这些坏的卖方驱出,市场永远会倒向一边,难被扶正。照理说,市场本身就是最好的淘汰机制,因为它具备某种天然的优胜劣汰的效用,但因为我们的市场基本面被扭曲,发挥不了这一效用,正所谓市场失灵。此时,去暴利化的前提,就是要打破垄断,在市场自行调节的先天规律失效后,只好借助于人的力量来实现。就此来看,光是拿掉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有在政策压力下的由被动出局向市场规则趋于健全之后的主动淘汰,这实际上是一种以规则为本位的恢复。现在的反暴利措施,既有其组合性、又有其纵深性,可以促成这一现实,就看怎么去完善和强化了。
  当有进有出成为一种常态或者是市场规律的一部分,基本上就可以达到市场之中再无暴利的目标,利润水平将回归到正常状态和水平。因为这里面已经存在充分的竞争,而竞争是最好的利润平抑机制。在抑制的前提下,要培育一个有竞争的市场环境,那样,暴利现象就会消失。政府能做的,就是促进竞争。大体说来,就是在修复容纳竞争的制度性基础与空间。
  一方面,当然是要鼓励和扶持更多类型的卖方主体。这个多类型,不光是性质上的多元化,而且是经营业态上面的多样性,有的公司可以只卖高端房,有的可以只卖中档或低档房,还可以允许更多专业运营保障房、政策房或租赁房的公司或民间主体出现,就是做公益的机构,也可以进入这个领域。这就使得整个卖方层面出现了结构性的质变。这种质变如果达到比较充分的程度,那么竞争自然而然就会形成。
  此外,政策手段上本来就有一个增加产品和产量供给的目的,也即改善和优化供给结构,比如扩大保障类的供应,这实际上也是带动和激活市场竞争的必要辅助工具。说白一点,就是政策之手直接进入市场力量所不能达到的层面,去与那些披着市场化外衣运作的卖方主体竞争。当政策之手所主导的优势得到发挥,将这个空白处填满之后,市场里的利益主体们就会获得压力,这时候他们就会主动去考虑是否调整自己的定位,回到规则之中来,以较为清醒而不是十分狂热的头脑去面对已经发生根本改变的楼市供求形势。
  房地产反暴利,需要往这个方向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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