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平交易新规不能阻止利益输送。比如,关于“同向交易”的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执行起来就很难。
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基金投资行为。“修订稿”主要在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制订同日反向交易的规范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切断利益输送暗道,是此番基金公平交易规则修订的主要目的。
从“修订稿”的内容来看,确实有利于遏制利益输送行为。目前,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利益输送现象并不少见。封闭式基金向开放式基金进行利益输送,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又同时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进行利益输送,这在基金公司内部并不少见,甚至堪称潜规则。因此,“修订稿”第二十条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的规定,就是对“抬轿子”与“接盘”两种利益输送渠道的“拦截”。
但基金公平交易新规并不能真正阻止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比如,关于“同向交易”的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执行起来就很难。
首先,“某一时期”有多长?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一年?假如说是一个季度的话,那么是不是一个季度之后,其他的投资组合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为提前进入的投资组合“抬轿子”呢?
其次,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这是否意味着不同投资基金之间的“隔离墙”被拆除了呢?不然,甲投资组合如何知道乙投资组合买进了相同的证券,而且彼此之间的整体价差还要“趋于零”呢?这显然又不符合“修订稿”第十一条关于“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的规定。
因此,一部基金公平交易新规,很难真正切断利益输送暗道。对基金利益输送行为的监管并不能因此而一劳永逸,而是任重而道远,还必须继续面对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