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超标该由谁来买单
2011-05-31   作者: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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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寂一年有余的电动自行车行业再生波澜。5月29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在用的“超标”电动车要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进行淘汰。
  关于超标电动车,长期以来,舆论关注的焦点,一是10年前的标准,现在还合适不合适,是不是该与时俱进,修改“国标”;二是如果严格执行十年前的“国标”,电动车企业何去何从,是不是能顺理成章地获得摩托车生产牌照;三是一些地方发布了“禁电令”,在提倡低碳环保的背景下“禁电令”究竟该不该。但对电动车的消费者———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却关注较少。
  这次四部委的文件,明确要求“本着平稳过渡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但是,无论是以旧换新,还是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消费者的发言权目前都还没有被尊重,怎么操作,最后可能还是政府和企业说了算,消费者无疑要为超标电动车承担相当的成本。而这,其实是不合理的。
  只要旧的电动车国标没有废除,生产企业就应该严格按照标准生产,监管部门就应该以既有国标为依据加强监管。也就是说,超标电动车之所以大行其道,完全是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的结果,也是监管部门失职缺位的结果。
  《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产品,超标电动车在本质上属于“缺陷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的,应由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消费者的义务是通过合法手段购买和使用产品,而没有权衡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
  在购买和使用超标电动车的问题上,普通消费者没有责任,现在却要为违法生产和监管失职买单,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因此,我们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在处理超标电动车的时候,不能只站在安全和企业的角度,也应该切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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