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伪高新”重在完善法规
2011-05-27   作者:吴永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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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办法。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在利益驱动下,这一带有良好初衷的政策竟然伴生了“伪高新”乱象以及依附于这一乱象的灰色利益链条。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但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其企业所得税可在三年内从25%减为15%”。
  应该说,这些政策的制定初衷很好,在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方面也的确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负面现象是,一夜之间,造假者蜂拥而起。于是,大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神通广大的中介公司帮助下,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成功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享受到了本不该属于自己的税收优惠。
  2009年6月24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了虚假高新企业逃税情况。在审计署抽查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中,竟有85户不符合条件,其中不乏知名企业,这些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36.31亿元。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伪高新”中竟然还包括了一批明显不符合高新条件的企业。譬如《经济参考报》报道的某化工公司,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其研发投入占比明显达不到要求。
  近年来,像这类“伪高新”上市企业并不在少数。有人绘制了这样一条“伪高新”灰色利益链条:“优惠政策出台——利益驱动下企业作假——中介公司作掮客——政府部门审查时渔利——通过后企业偷漏税款”。仔细剖析这条“伪高新”灰色利益链条,不难发现“伪高新”乱象背后其实是利益驱动在作怪。
  事实上“伪高新”的存在,既造成了国家巨额税收流失,又带来了不公平竞争,严重危害了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因此治理“伪高新”乱象,已经刻不容缓。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治理“伪高新”:
  首先,对现有的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税收优惠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和研究,并在多方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譬如提高认定标准等。
  其次,加强和改进认定环节的审查,改变过去以看材料为主的做法,增加实地调查环节。
  再次,严惩“伪高新”灰色利益链条上的造假者。据悉,如果造假被发现,企业得到的处罚不过是5年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得到的处罚也不过是5年内不得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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