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诉讼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011-05-24   作者: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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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落实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六部门组成督察组进行重点督察,督察落实结果并及时予以通报。
  地方政府自查、国务院督查,是遏制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一种有效手段,但能否从根本上起到作用,是令人担心和怀疑的。在法治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既要靠人民群众自己,也要靠公平、公正的司法。但在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大多数事件中,被拆迁一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要靠弱势群体自己举证维护权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不妨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来遏制违法强拆、暴力拆迁行为的发生。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被拆迁人)可就某种事实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拆迁方)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可以较好地保护弱者的权益,促进法律公平;另一方面,也使得维权更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
  举证责任倒置和责任追究首先得针对政府,针对官员,然后才是拆迁公司、开发商。在以往的违法强拆、暴力拆迁事件中,我们要么看不到对行为人的查处,要么看到的是一两个人全揽责任,其他人依然无事。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自查,还是约谈、督查,要想真正杜绝违法强拆、暴力拆迁,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违法强拆、暴力拆迁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是可以促使拆迁方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保全没有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证据,比如征地拆迁决定、补偿方案的群众意见是否有签字画押、拆迁的全过程是否有录音录像记录等;其二是,为了理清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责任,也必将促使政府加快从拆迁的主体中退出,完善配套制度,使中央政策落地,强化拆迁方内部的互相监督,在类似事件发生后,迅速找出真正的责任人;其三是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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