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宏观税负和个人所得税负有越来越重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是随着物价上涨、经济增长,税前扣除、超额累计税率对应的税收级距没变或没有相应增长,导致实际税负越来越重;二是税收征管的加强;三是一些新税种、税目的开征。
我们一方面在讨论扭转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收入占比越来越小、国家和企业占比越来越大的趋势,另一方面每次税改时又常常因担心税改导致将来税收收入的减少,减税的步伐不敢迈开,其结果仍然是,随着名义GDP的增长,宏观税负和个人所得税负越来越重。
为此建议,即将进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要有意识地减轻整体税负。其好处有:一是有助于扭转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比越来越小的趋势;二是扭转宏观税负、个人所得税负越来越重的趋势;三是税负减轻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征管加强等原因,个人所得税税负仍会不断加重,因此,需要每隔几年来一次减税或设计自动调整个税起征点、税率级距的机制;四是缓解个人所得税逃避税倾向,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1.所得分类太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十一类,每类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第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五类所得有生计扣除,其他六类所得没有生计扣除,这对没有前五类所得、只有后六类所得的纳税人是不公平的。第二,同样所得的人,由于所得类别分布不同,税负可能相差很大。第三,所得分类太细,对不同类别的所得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待遇,使中国个人所得税制严重偏离了中性税收原则。
2.横向税率不合理。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横向税率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雇佣的人的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高于自由职业者(劳务报酬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0%),自由职业者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老板(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3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横向明显不公。
二是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显著高于非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
三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显著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约为33%)或中位数水平(约33%)。而发达国家最高边际税率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少数国家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较高,这主要是一些高福利国家。过高的最高边际税率刺激了逃避税,减弱了对高级人才的吸引力。
如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太高,部分外企高管到境外领取薪酬,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部分城市对外企高管以财政补贴的形式返还40%的已纳个人所得税,以吸引投资和人才,这其实是变相否定了过高的最高边际税率,但又人为造成了税负更加不公。
3.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太多。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计税率,级次太多,计算繁琐,大部分纳税人并不熟悉。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多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希望通过越来越高的税率来调整高收入者的收入。但是,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莫里斯以征税当局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为假设前提,认为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对高收入者采用高税率并不是最优选择。也就是说,收入越高,对应税率并不一定要越来越高。
19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核心之一是大幅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和显著减少税率级次。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税率级次分布在3-5级,平均约为4级,OECD国家的税率级次平均从10级以上减少到不足6级。值得一提的是,2001俄罗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将12%-3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3%的单一比例税率,这项改革总体上非常成功。
4.费用扣除和累计级距调整太僵化。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制中设计费用扣除,就是为了不让强制性的税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类似于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而不是流转额)征税,个人所得税是对剩余额(个人或家庭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而不是收入全额)征税。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1)费用通常应包括家庭生计扣除(如赡养费、抚养费、房贷利息支出等)、成本费用扣除、其他扣除(如公益性捐助、未报销的医疗支出等)。高收入个人和低收入个人正常生活成本显然是不同的,如穿着、招待费、房贷利息支出等,一个高薪职员如果没有一套体面的西装、如果请人吃饭总是到大排档,现实中可能并不多见,但对低薪职员来说却可能很正常。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没有考虑不同个人、不同家庭的收入和费用情况。
(2)过去10年,名义GDP平均每年增长15%,2010年GDP比2000年翻了两番,但费用扣除和税率级距却没有相应调整,其结果是工资、薪金实际税负逐年加重。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结果是收入较高的打工者税负重于同样收入的自由职业者。
根据以上对我国宏观税负、个人所得税负的分析和中外个人所得税制的比较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减少个人所得类别。
可将个人所得分为以下三类,通俗地说是个人劳动所得(打工者和自由职业者劳动所得)、雇佣劳动所得(老板所得)和非劳动所得三大类: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⑵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⑶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2.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统一为35%。
第一,社会最大收入差距来自老板与打工者之间的差距、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与合理合法收入的差距,因此,仅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特别高的最高边际税率,总体上并没有触及最富有人群的所得,反而有可能“劫贫(普通打工者)济富”(让有钱人越有钱,整个社会基尼系数越来越高)。
第二,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不合理的,实体上是劳动所得税负高于雇佣劳动者所得税负。
第三,35%的最高边际税率比较接近世界平均水平或中位数水平。而且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最高边际税率不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或中位数水平。
第四,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较少,没有考虑婚姻、子女、房贷等状况,如同是35%的税率,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较重。
第五,过去十几年来,世界各国税率改革的大方向就是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改革的结果总体上非常成功。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俄罗斯2001年一次性将个人所得税税率从12%-3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为13%的单一比例税率,改革使得更多的俄罗斯人成为诚实的纳税人,
2002年俄罗斯个人所得税收入按当年名义货币计算比上年增长了39.8%,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增长了28%。因此,降低税率,并不会导致个人所得税收入下降。
3.统一劳动所得和雇佣劳动所得的税率及级次。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适用5%、10%、20%、30%、35%的五级超额累计税率。
4.统一劳动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比照其他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可确定为,月收入不超过20000,月扣除费用4000元,月收入超过20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5.动态调整。
由于近年我国CPI涨幅绝大多数年份为正,我国的宏观税负处在不断加重的进程中,这会影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也是我国税收持续超GDP增长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率级距应根据名义国民收入或名义GDP的增长而自动或定期(如一年)调整,而不宜几年不变。例如,为了降低通胀对税负的影响,英国政府每年在公布的政府财政预算案中,都会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税率分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