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发票“问责”应善始善终
2011-05-19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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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广播网”报道,国家审计署法规司副司级审计员张曼曼透露,2010年审计署抽查发现,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两万九千多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高达一亿四千两百万元……
  虽然,我们不知道这5170张假发票具体出自哪个中央部门,但是,它们的存在,已经超越了国家机关的底线,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一个为了一己之利而从非法市场弄进假发票,带头破坏财务制度的中央部门,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时,岂有公信力可言?
  不言而喻,中央部门理应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应该勇于担责,有错即改,为各级各地党政部门树立“政德”的标杆。现在某些党政部门自我逐利分肥行为,已经成了一种严重且屡禁不止的问题。或许,在很多时候,用假发票报账并不是某个人的私下行为,而是为了给全部门的人发放福利。但是,自古就没有法不责众的道理,对集体腐败的惩戒和问责,尤其需要加强。如果已有相关法律制度,应该严格执行;如果没有,则应尽快补上。至少,弄虚作假骗取公帑的行为,不应该是通报一下、补上发票就完事。
  在经济领域形形色色的各种“造假”行为中,假发票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甚。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央一些部门接受和使用虚假发票,无疑起到了一个性质严重的负面示范效应,中央一些部委都有假发票,就好比在给虚假发票“鸣锣开道”,它会让其他虚假发票的买卖双方感到心安理得。虽然,对于假发票有关部门也公布了一些整改措施,对于虚报假发票的行为,被点名部门的处理,一般是要求提供真实发票,或将问题在本部门进行通报。但这样的处理,似乎也太轻描淡写了。制售假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使用假发票骗取国家资金,贪污腐败、挥霍公款等也是侵吞国家资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更该受到严厉的惩处。
  应该说,审计工作的更加深入,审计结果公布的更加细化,是预算监督和制度防腐的进步。审计署揭露了5170张假发票并将其公诸天下,随后有关部门通过收回违规报销资金、更换真实发票等方式进行整改,并将其余部分假发票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作进一步查处,无疑是值得赞赏的。然而,虚假发票泛滥于中央部门,给挥霍浪费公款大开方便之门,也给国家财政管理带来严重危害,这样的行为事实上已涉嫌触犯法律,被套取的资金不仅需要被追回,有关责任人也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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