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险在寿险纠纷中拔了头筹
2011-05-18   作者:张瑞存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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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至2010年4年间,我国金融经济快速增长,保险行业蓬勃发展,民众的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加。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增强,以分红险为代表的投资理财类的保险成了人身保险市场的主流,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投资理财保险纠纷成为人身险纠纷的大头

  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增强,以分红险为代表的投资理财类的保险成了人身保险市场的主流,2009年,北京地区仅分红险保费收入就占到了人身险总保费的57.1%,同比提高18.2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随着投资理财类保险的普及式的热卖,因购买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投资理财型保险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2010年西城法院受理的投资理财型保险纠纷与2009年相比大幅增加,该类纠纷已经占到全部人身保险合同案件的46%。

  营销员误导与投保人误解成为退保和诉讼的重要原因

  【案例】
  陈先生在银行存钱时遇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位业务员,业务员极力劝说陈先生购买某款万能型投资理财保险,业务员介绍说该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保险金,比存款收益高,又能收获一份保障。陈先生听了业务员的介绍,感觉这款保险比自己单纯存款有优势,于是就购买了该款终身寿险,并交纳了5万元保费,其后又陆续交纳了2万元保费。依据合同约定,上述保费均被保险公司扣除了初始费用。
  投保半年后,陈先生和老伴急需4万元现金,想到业务员曾说过该款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于是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了4万元现金。一个月后,陈先生将4万元现金又打入了保险账户,却发现该4万元又一次被扣除了3200元的初始费用。陈先生十分不解,找到业务员询问,业务员说这4万元被认定为陈先生追加的保费,因此需要扣除初始费用。
  陈先生认为自己只是还回保险账户中提出的资金,不属于追加保费,不应当再扣除初始费用,保险公司并没有告诉投保方领取部分现金再存回去要再次扣除初始费。于是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退回收取的初始费用3200元及其利息。
  陈先生在投保时签署了投保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同时陈先生在提取以及归还4万元保费时均签署了委托书和保险合同变更书,上述书面证据内容表明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陈先生对归还的4万元属于追加保费的性质认可。书面证据的内容与陈先生构成误解的陈述不一致,陈先生解释当时只是盲目签字,轻信了业务员的介绍,并没有阅读相关内容。在陈先生的单方陈述和书面证据的内容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也只能依据书面证据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和投保人对于保险产品的错误认知,是引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大原因,尤其是在投资理财类保险纠纷中。
  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尚未成熟,大部分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风险意识较淡薄,对于保险产品存在认知误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只听信保险营销员的宣传,不注意阅读合同,缺乏独立、理性的分析。而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更是加深了这种认知上的误区。
  在新型的投资理财类保险的推销中,保险代理人有意混淆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保险业务员在银行销售产品时,往往不表明身份,简单地将投资理财险与储蓄的收益率相类比,使投保人以为购买保险产品是存款送保险或类似于银行存款,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支取现金。这种销售误导导致投保人的收益预期被人为提高,投保人不能根据自身的保障、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与自己的理解不一致、保障或者收益达不到预期或者无力继续支付保费等情形,往往选择解除合同。而退保产生的损失往往导致投保人不满,进而引发诉讼。

  “未如实告知”是投保人败诉的主要原因

  投保人出于各种原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成为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进而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诉讼中败诉的最主要原因。
  众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的指导不到位甚至存在误导。
  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通常采取的是以文字形式提示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然而基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保险公司在交易中的主导地位,投保人对于投保时应当怎么做、做什么并不是完全清楚,仅靠文字提示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交易过程中投保人一般都是在保险代理人的指导下完成投保。而保险代理人出于促进合同成立、提取佣金的利益取向,其指导往往是不到位的,甚至有意误导投保人。
  二是部分投保人缺乏诚信意识。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往往不考虑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水平对于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重要意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为了降低保费或者避免保险公司拒保而不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甚至刻意隐瞒曾患有重要疾病等重要事实。

  “代签字”是保险公司败诉的重要原因

  【案例】
  张先生以儿子张奕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三份寿险,由于父子二人关系不是很好,张先生暂时不希望儿子知道其财产状态,于是没有告诉儿子为其投保的事。保险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但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默许之下,张先生代替儿子在被保险人处签了张奕的名字,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后来,张先生发现该保险需要长期支付数额较大的保费,其财力不足以支撑,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判令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支付利息。
  因代签字行为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他各类合同纠纷。之所以出现大量的代签字主要有以下原因: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人数较多且身份复杂,订立合同所需签署的文件较多;保险从业人员的利益驱动是导致“代签字”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代签字现象的大量出现,根本原因是由于保险人的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受佣金的利益驱动,为追求签约成功所采取的草率签约态度所致。
  代签字主要是由两类人实施:一类为保险公司业务员、保险代理人,另一类为保险人的相对人。具体包括以下多种形式: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书;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委托银行扣划保险费协议书;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声明书、告知书以及有关保险标的的调查问卷;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保险利益说明书;投保人的亲属代投保人签署投保书等有关投保文件;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署本应由被保险人签署的文件。
  代签字行为一方面可能违背了被代替签字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使保险人对有关保险业务的客观情况产生错误判断,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代签字行为在导致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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