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依法拆迁”需要三令五申
2011-05-17   作者:杨耕身(资深媒体人士)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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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措施。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国土资源部还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对国土部的这则急令,网络呈现出一种奇怪或疑惑的表情。因为在许多人看来,国土部并不能承担其管理权限之外的职能。国土部是规范合理应用土地的管理机构,而野蛮强拆则是应由法律来制约决定的事宜,但我并不全然认同这种看法。我们至少应当承认,在官方公布的拆迁程序中,国土部门对于征地拆迁有着举足轻重的话语权。它几乎贯穿了从发布征地通告、征询被拆迁人意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等全流程,并且在此过程中,国土部门不仅应当兼顾其工作对于被拆迁人的公平性,还承担着依法对其他政府部门在拆迁征地过程中的监督与指导职能。这意味着,但凡地方国土部门能够守土有则,据理力争,那么或多或少将减少一些非法强拆的发生,一些包括自焚在内的恶性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也不至于像现在这般密集。
  承认国土部门对于征地拆迁的话语权,却并不是要提出这样一个判断,那就是一些强拆悲剧发生的根源,乃在于地方国土部门的失职。理论上的权力流程,常常要败泄于现实的权力规则。因为在地方国土部门的人权、事权或财权必须受制于地方权力生态的情形之下,国土部门即便是有心守土,最终也只能是无力回天。这是很难独善其身的。事实上,这已不仅仅是国土部门所面临的问题,试看那许多涌向暴力强拆现场的拆迁人等,哪一个没受到权力的裹胁?因此,我们激赏国土资源部在强拆问题上表现的正义感,也认同其对行政序列的要求与规定,但真要杜绝强拆悲剧,却恐怕得另觅他途。
  杜绝强拆悲剧,有所寄予的仍在于二者。首先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独立的司法应当更有作为。独立的司法是社会公正的信心所在,亦便于全社会形成对法治的敬畏与遵从。尤其是在新拆迁条例已明确地将先前的“行政强拆”规定改变为“司法强拆”之后,司法的独立性和与其相关的公正性更成为公众最沉重的关切与探究。其次是,在一个权力冲动常常难于避免的环境中,权力如何保持节制同样至关重要。哪怕是政府权力部门手持“司法强拆”的令箭,那么一旦遭遇被拆迁人“死了也不拆”的强烈反弹,权力者是否仍然不顾一切地“死了也要拆”?这是需要节制权力才能达到平衡的。
  使司法得到独立,使权力得到控制,则强拆可以杜绝。为什么很多人难以理解,既已有新拆迁条例之实施,又如何有国土资源部的“急令”?就像在食品安全领域,我们在此前已欢呼过《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但一段时间以来却又不得不看到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而相关部门又不断地发布紧急通知,或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其背后的原因,不只是法律本身的不足,也不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更在于权力总在法治之外获得更多不受制约的空间。按照学者孙立平先生的说法,权力失控是导致社会溃败的根源。他指出,政府的第一要务不是发展经济,而是维护公平正义。权力失控的直接结果,是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在降低。同时,政府公信力丧失,道德优势弱化,只能越来越依赖强力与强制。此为公允之论。
  我们乐见国土资源部门在体制内寻求“独善其身”的愿望,但与此同时也不得不承认的是,国土部门即使不曾胁从于地方权力生态,那么国土部门本身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它如何在缺乏更完善监督与制约的情形下得到控制,并指向善治,同样有着让人难以释怀的担忧。关于强拆,关于这个社会今天让人关注的种种,譬如食品安全、被精神病等,这样的忧切其实都指向了终极的诉求,那就是使权力能够真正听令于正当民意之前。这是一个多么简单的判断:若民意可听,则民房可保,则相关部门何须一日一驰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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