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政府部门和上市企业、社会机构因信息披露而引发笔墨官司的事例屡屡见诸媒体。国家统计局公布人均居住支出111元的统计数据后,引起外界质疑,随后在统计局网站上出现了署名郑学工的文章,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用于居住的每人每月支出680元以上。奇怪的是,当天晚间10点半左右,郑学工先生又就该文章发表了一份说明,说上述文章纯属个人思考,并不代表国家统计局的观点,并对给国家统计局声誉带来的损害表示歉意。 围绕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信息方面的传言,以及传言的澄清也是令人目不暇接。最初有中国宝安关于石墨矿问题与“四大才子”券商之间的口水战,接下来深国商关于重组问题,再次与东海证券研究员在媒体上展开“空中大战”。风波不止的国美也再起波澜,有媒体称前董事长陈晓曝光国美的财务漏洞,并贬低国美股票,随后陈晓又称此报道为不实之言。而申银万国投资经理跳楼事件也有多个版本,让人真伪莫辨。不仅如此,就连佛门之地也难得清静,天下名寺少林寺最近甚至卷入了“桃色风波”,传言和澄清在空中翻飞不止。 凡此种种现象,均具有一个特点,就是媒体报道一个信息或网络上出现某种传言后,当事人进行澄清,但其效果往往是澄而不清,引发当事另一方的“反澄清”。真理非但没有越辩越明,经过几番折腾后,民众或投资者反而觉得离真相越来越远,最后干脆采取谁都不信,怀疑一切的态度。 上述信息迷魂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信息,一类是上市公司或重要机构的信息。这两类信息都具有公共信息的特征,它并不像某些明星绯闻是真是假无关紧要,相反,这类信息对公共政策辩论和投资者的决策有着莫大的影响。因而任由这类信息像煎烧饼一样,各种说法翻来覆去多次,绝对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社会诚信缺失是公开信息可信度低的土壤和环境。具体地说,由于诚信缺失,各方当事人往往从各自利益和立场出发,或明目张胆地违背某些法律规定,或避实就虚地回避实质问题,或选择性地披露于已有利的部分“真相”。在大量虚假信息的长期包围下,对于各种负面的东西,民众也逐渐形成了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心态。 政府信息质量不高,难如人意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方面看,中国经济结构性变化快,要准确全面把握,并将其向公众披露,确实难度较大。比如说统计数据,既要反映急速变化了的现实,又要保证可比性,在技术上确实有很大难度。政策决策程序复杂也是客观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部门有意向外传播真实信息,也经常与最终决策定案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央行的货币政策决策,往往非央行所能最终决定,尽管央行愿意通过各种方式与公众进行沟通,也难保不出现刚刚作出A的吹风,迅而政策出台却为B的现象。 从主观方面看,各部门在利益和立场上未能做到超然是重要原因。在发布信息时,某些部门有一定的选择性。对于自己部门形象不利,或者有损于部门工作成绩的信息,为避免遭受批评,往往采取“虚”的技术处理方式;再加上刻意保持一定的神秘性,以增加部门自身的权威性,所以在透明度方面大多有所保留。比如说,近些年,经济统计数据屡遭质疑,统计部门也与公众作了大量沟通性的工作,披露了以往不披露的很多信息,但仍然未能做到“一披到底”。以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为例,尽管对其构成和采样统计的程序,今天人们了解得比以往多得多,但对于构成权重、采样过程等的详细信息仍然没有做到彻底的披露。央行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程序,虽然较以往外界现在了解得更多,但每次决策的内部讨论或分歧仍未公诸于众,使得市场对其仍需要做大量猜谜式的“研究”。 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相对来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很多公司法律意识不强,选择性披露信息仍是普遍的现象。加上大量利益杂夹其中,一些企业或当事人铤而走险,逾越法规,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或打法律的擦边球,操控信息披露,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现代社会,公共信息影响着政策辩论,影响着投资者的盈亏,信息作为一项公共品,具有巨大的价值和意义。公平而透明地获得公共信息,是公众的权力,也是政府机构和上市公司的义务。当事人要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和数据,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首先要摆脱自身利益局限,摆脱视部分信息为部门私有物的惯性思维;其次要进一步提高透明度,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提高披露的频率。只有高度的透明,才能形成与公众之间的良好互动,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以美联储为例,最近20年一直持续不断地提高透明度,原来视为机密和引起市场波动的信息也逐步进行披露,近日更是召开了首次联储主席的记者会,增加了一条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渠道。事实上,信息越是透明,就越能减少市场波动。 对于上市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来说,提供高质量的可靠信息,既是遵守法律的需要,也有利于树立自身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上市公司要时刻以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重,在信息披露时要严格依照有关法规来操作。当然,对于那些刻意冲撞法律底线或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行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绝不应坐视不管。近期中国证监会鼓励中国宝安的投资者向相关方面提起诉讼,开了一个好头,值得鼓励。 当然,公共信息质量不高,可信度屡遭怀疑,媒体和公众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媒体要提高报道质量,更要严守职业操守,绝不可捕风捉影或断章取义,作不实之报道。社会公众也要自觉提高信息辨别力,不传谣言,不以谣言作为行事依据。唯有当事人、媒体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以法律为行事准则,以公共利益为先导,共筑诚信体系,方可避免今日这种信息迷魂阵屡发高发的现象,提高信息质量,造福社会,造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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