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合谋不治,矿难瞒报难止
2011-05-10   作者:陈家兴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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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从国家法律到部门规章,都对矿难瞒报行为作出了严厉惩处的规约,但瞒报现象并未因此减少。日前,国务院安委会通报了4月份以来发生的6起较大瞒报事故,要求必须“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
  瞒报并非新现象,但最新通报的这6起事故显示了一些新特点。国务院安委会在通报情况时强调,事故反映出矿主及“有关人员”共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安全。这些“有关人员”竟包括监管人员,甚至还有煤管所为瞒报出谋划策,出现了“官商合谋”、“猫鼠一窝”现象。这样的现象及其原因,值得警思。
  对于煤矿安全事故的问责,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手段向来很硬,对瞒报的制裁措施也相当严厉。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针对不报或谎报情况作出了施刑规定;2007年,国办针对年初5起恶意隐瞒矿山事故而专门发出通报,亦要求“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不过,诚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领导所言,对“瞒报”的处罚下手不狠。此次通报的几起矿难,矿主做法再次表明,一旦“瞒报”不比“实报”失去太多,甚至照样升官发财,瞒报就会成为矿主的第一选择。
  监管部门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能否及时监管、第一时间施救,并在事后严格查处,尤为关键。令人震惊的正在这里:此次通报的6起矿难瞒报事故中,瞒报的“技术含量”其实并不高,已有群众纷纷举报,蛛丝马迹显而易见。但在鸡西“4·26”矿难中,当地监管部门在派出13个调查组、耗费4天时间后,居然得出“查无此事”的结论。是监管能力太差还是另有猫腻?而云南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4·15”矿难中,出事煤矿倒是及时报告了镇煤管所,但在自救过程中,镇煤管所竟然与矿主共同瞒报,销毁证据,伪造记录,这岂止是玩忽职守,分明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为什么这些监管部门能成为矿主为己所用的一枚重要棋子?从以往的情况看,矿主认为只要把监管人员搞定,矿难信息就可玩于股掌。这种搞定,不仅在于平时的经济利益输送,使他们对自己的生产行为睁只眼闭只眼,更在于完成一种政治利益与事故责任的“绑定”:咱们是一根绳上的蚂蚱,我出了问题你也脱不了干系。
  “猫鼠一窝”的后果极其严重,不仅使安全生产失去了监管防线,矿工的生命得不到保障,而且它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只有严查有无玩忽职守、有无贪污腐败、有无合谋瞒报,特别是严惩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瞒报行为,才能令监管者不敢疏忽大意,不敢任其驱使。只有决不姑息瞒报,严惩官商合谋,才能有效杜绝矿难的不断“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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