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民营企业的本质属性
2011-05-10   作者:刘迎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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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认识我国民营企业的本质属性,不仅关系民营企业发展和民间投资增长,而且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为什么有的民营企业家放弃生产性经营与投资而转向投机性投资,甚至干脆将企业资产拍卖、甘当“食利者阶层”?这种“退化现象”的出现,迫切要求我们深入研究分析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阐明我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家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所积累的资本已经具有很强的社会资本性质或广义社会化属性。只有解决了这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才能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
  我国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是从属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一方面,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是我国经济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是主导性而是从属性的,因而它在本质属性上也必然是从属性的。另一方面,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于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但它同时也受到上层建筑的制约。我国的社会制度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工农等劳动者的基本利益,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取向和法制要求。这就决定了民营经济的各种具体存在形态特别是民营企业,必须把保证企业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实现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基本目标。一旦某个企业无视企业职工的基本利益要求,甚至通过损害企业职工基本利益的方式谋求利润,它就一定会受到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管制以至惩罚。这表明,现阶段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无论行为或经营策略有何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从属于而不是例外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
  我国的民营企业不可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不曾有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那时的民营企业或者说民族企业大都是依附于封建主义、买办资本主义经济主体上的,缺少资本主义的应有性质。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既不可能是纯粹资本主义性质的,也并非纯粹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是附着在公有制经济这个主体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这就是说,民营企业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生因素、外来力量,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生因素、内在力量。不仅如此,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表明,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方向可能就是“劳资利益共同体”,而不会是一个“资本主义的新变种”。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个别企业主违法乱纪、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但这些行为不是民营企业发展的主流,也要受到我国基本社会制度和法制的约束和惩戒。因此,我们不能“一叶障目”,把个别企业主的个别不良行为当作判断民营企业本质属性的主要依据。
  我国现阶段尤其需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目前,全社会70%以上的劳动力是在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组织中就业的。虽然目前民营企业纳税总额不到全社会税收总额的一半,但其所占比重持续上升。还应看到,在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需要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克服经济发展的资源和技术瓶颈约束。而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受国际市场竞争规则和制度的制约,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的很可能是民营企业。这样,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和产权结构安排问题,而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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