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讨薪,深圳住建局是主动“超越职权”提醒一句:涉及犯罪,就要追究刑责。而对欠薪方,却只是规定“3个月的红牌警示”,怎么不强调:恶意欠薪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责呢?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深圳的大运会举行在即,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文件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文件已引起舆论一片质疑声。上访、讨薪,都是法律允许的,深圳住建局凭什么禁止?住建局不是司法机关,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无稽之谈……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深圳住建局的这个规定,旨在于维护大运会期间的社会稳定,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用工单位的,凡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红牌警示。另一方面,又规定,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刑责。 这个文件看似“劳资平衡”,既约束了资方,也在约束民工,但俗话说“说话听音,锣鼓听声”,其中还是有微妙差别的。而这决定了这个文件能否体现社会公平,是否具有公信力。 首先,拿引起争议的“上访讨薪要追刑责”来说。上访本身就是《信访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申诉渠道,深圳住建局没有理由把这种权利给剥夺了;何况,如果农民工用违法手段讨薪,如果触犯刑法,自然要受到刑事追究,这不需要住建局规定,住建局也没权规定。 其次,不妨把住建局对劳资双方的态度做一个对比。对农民工讨薪,可以理解为这是住建局主动“超越职权”的提醒:涉及犯罪,就要追究刑责。但是,对欠薪方,却只是规定“3个月的红牌警示”,怎么不强调“恶意欠薪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责”呢?需知道,今年新通过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已经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农民工欠薪问题上,哪一方该负主要责任?当然是,哪一方责任大,政府就该更严格约束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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