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日的报纸报道,4月23日,武汉市商贸烟草公会联合会与武汉餐饮业协会通过2个月的“马拉松式”的集体协商谈判,终于达成了《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该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今年员工工资涨幅不低于9%,全市近50万餐饮从业人员将从中受益。这也是迄今中国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这是中国大陆第一个公开达成行业内最低工资必须高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合同,相当于制订了行业的最低工资。这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类比于产品内部控制标准,通常这些内控标准都高于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所以,武汉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不可小看,值得肯定。 最低工资在全球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最早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是新西兰,在1894年制订最低工资的制度,两年后澳大利亚跟进。其后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二战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相继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中国大陆于1993年以《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开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并于1994年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但最低工资制度在中国实行遇到不少抵制,有理论上的,也有实践中的。一些理论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悖于劳动力市场工资自由确定的原则,会造成无力支付最低工资的企业关门,导致失业增加。实践中,一些企业存在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强制员工超时或无报酬加班的现象。这些现象,造成员工的应得工资水平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这种以最低标准为基本工资水平并不是少见的现象。一些企业为了压低工资水平,大量地把员工作为“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使用,并给予最低标准的待遇。 上述种种现象实际上严重违背了最低工资的本质属性。最低工资,第一是社会公平的需要,第二是保障劳动者最低程度养家糊口的需要,第三是最低劳动技能的工资水平。那些正常的企业,以最低工资水平作为员工正常劳动强度和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但违背了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精神,也违背了第三条的要求。享受最低工资的人,应该是那些工作非常清闲、体力和脑力付出少、生产效率低的低技能劳动者,所以支付最低工资的应该是福利工厂之类的企业。 因为最低工资制度直接惠及的是那些低技能、低付出、低产出的人群,正常付出的人群应该得到高于此的报酬。目前那些从事餐饮、制造等企业,对生产线上的员工,或者是提供强体力劳动的农民工等,往往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这明显违背了最低工资精神,伤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可以说,所有有尊严的企业,都不应该这样做,以体现企业和员工的荣誉和尊严,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武汉的餐饮协会就开了一个好头,虽然这个标准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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