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社会成员拥有“信用身份证”
2011-05-05   作者:顾一兵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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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商务部的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在征信成本太高,而失信又几乎没什么成本的情况下,违约、造假、欺诈的故事几乎每天都在上演。(5月4日《经济参考报》)
  中国历来是重视诚信之国,崇尚信用的风尚有几千年的传统,《论语》中“信”字出现了38次,是出现频率居前的关键字,“千金一诺”的经典故事比比皆是。但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对失信行为的宽容甚至放纵,逐渐侵蚀乃至摧毁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信用体系。
  根据国际经验,当一个地区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时,进入了简单信用交易阶段;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时,市场经济将进入以信用方式为主要特征的高级阶段。事实上发达国家大多有这样的信用发展历史,美国社会在上世纪60年代也开始讨论信用沦落现象,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经过20年终于解决了问题。“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处于由简单向高级信用社会发展的中国,必须尽快以完善和落实制度来弥补信用的缺失。
  重构诚信体系政府是当然的主体。“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为此,在加速“信用立法”的同时,各级政府必须按国际惯例组织银行、税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凡是在市场上发生过信用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纳入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全覆盖”,从而使征信系统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风向标”。
  建立涵盖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可以“发放”经济社会生活的“信用身份证”。“重合同守信用”评比应该尽快被“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体系”取代,并按国际惯例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履约能力、履约状况和社会信誉度等方面的数据指标进行科学定量考察;对于个人,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使之成为一个“社会人”的行为指南,并且让社会公众利用畅通的征信体系了解和掌握每个人的诚信状况。而对那些恶意触犯法律底线、藐视公共规则者,还必须加大民事督促程序和司法判决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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