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实施以来,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43件,审结29件。民事诉讼已经成为当事人寻求反垄断救济的一种选择,这不仅体现在案件数量上面,也体现在社会影响力方面。由于反垄断法指向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这些行为往往涉及市场中举足轻重的大企业,一旦这些大企业走上被告席,都会成为报章上的重要新闻,也会在公众中引发热烈讨论。 反垄断案件具有高度技术化和专业化的特征,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大量出现,反垄断民事审判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该司法解释稿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具有开拓性的法律文件,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例如,解释稿对于反垄断民事案件规定了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将一审法院限定于省会等重点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反垄断案件复杂性和专业性的高度重视。又例如,司法解释稿详细列明了不同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垄断协议案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进行了明确区分,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中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并规定特定情形下原告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交有关证据等。 在另一方面,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一个规模宏大的制度性议题,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现实案件中的问题远非20条的司法解释稿所能全部覆盖。司法解释稿择取了若干核心问题予以规定,如管辖权、原告类型、行政执法与法院诉讼的关系、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和诉讼时效等。实际上,无论是反垄断法第50条的原则性规定,还是司法解释草案20条的篇幅,均无法涵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全部方面。这既是我国司法制度使然,也折射出我们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依据反垄断法发达国家的经验,复杂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平均时长达四到五年,受害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成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专家证人费用等有形的财产付出,还包括因起诉而可能蒙受的间接损失。同时,原告对于垄断行为的举证责任,以及损害赔偿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均远超普通民事案件。有实力的公司和团体还可以对诉讼成本和举证责任进行有效评估;而对于广大中小企业及消费者来说,则不具有这种评估的能力。 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各法域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上推出了各种应对方案,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诉讼费用援助制度、群体性诉讼方式等,这些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中仍付之阙如,而这些制度均涉及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反垄断司法解释很难予以突破。 对我国来说,反垄断法生效已经两年有余,但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民事诉讼,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缺少案件的积累和沉淀,仍没有太多经验。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适时推出有助于现实中迫切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应当看到,完善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仍然有待时日,仍需要不断地探索、借鉴以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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