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请不要以豪华“集资房”置换社会责任
2011-05-04   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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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安徽省电力公司曝出斥巨资为副处级以上干部配车的丑闻,最近又传出其内部竟然还有更大“福利”——“集资建房”。据报道,安徽电力的“集资建房”涉及888套房子,除一批双拼别墅外,最起码也是“四室两厅”的豪华配置。这些在合肥市价超过5000-6000元的住宅,在“集资建房”的名义下,仅以1000-2000元的低价卖给电力公司内部人员。
  众所周知,1998年停止福利分房后,住房货币化已成为“房改”基本方向。但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群体,政府并未对集资建房政策“一刀切”。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将集资建房的性质重新定位为“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但要求各地对其用途、对象和建设标准等做出严格界定。
  例如,根据2006年颁布的《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集资建房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该办法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应当限定在集资建房单位中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显然,无论是从企业性质、参与对象还是实际建筑面积来看,安徽电力的做法都完全跨越了“红线”。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电力屡屡曝出“寻租”丑闻,除地方政府失察外,国家电网恐怕也难辞其咎。
  作为国有企业,公众有理由对其提出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原因在于,在中国,国企是国家或全民所有的企业,是“公共性”与“私人性”(或企业性)的结合。换言之,履行社会责任是国企天经地义的本分,是“公共性”的内在要求。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大多将“社会责任、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看作对国有企业特定的、强制的、法定的目标和责任。2010年中国社科院曾发布了一份名为《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的报告。该报告认为,国企的社会责任指数遥遥领先于民企和外企。但安徽电力的一系列所作所为,似乎难以让公众对此表示信服。
  当然,在社会道德普遍缺失的今天,仅靠企业社会责任这样的“软约束”,并不足以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从企业的内在动机来看,垄断所形成的巨额利润在部分上缴以后,必然涉及一个如何在内部人间进行分配的问题。一方面,与其他国企一样,电力企业存在多层“委托-代理”机制,委托人(公众和政府)无法层层监管到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电力企业还存在特殊的行业条块管理,地方政府事实上也很难对其进行监管。于是,电力、烟草、石油等垄断行业就这样日益演化为一个个封闭的特殊利益群体。
  从根本上说,只有退去垄断行业的保护光环,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让特权企业变成普通企业,接受投资者和媒体的全方位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才能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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