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去超市购物并在自助寄存柜寄存了挎包,结账后却打不开箱柜。后在工作人员帮助下打开箱柜,挎包却已不翼而飞!小张报警并要求超市给予赔偿。但超市方面称,小张不能证明在自助寄存柜里存放过“丢失的挎包”,拒绝赔偿。
超市寄存物品给市民购物带来便利,但是寄存物品莫名丢失的现象也屡屡发生。在超市寄存的物品丢失了,是否可以要求超市赔偿呢?
通常大型超市为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寄存两种方式,虽然都是物品寄存,但是两种寄存方式的合同性质却不同。人工寄存为保管合同关系,而自助寄存则为借用合同关系。若是保管关系,超市要对其保管的财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若是借用关系,注意义务和风险则更多的要归于借用人自己。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以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及保管物交付为成立条件。借用合同则是指一方将物无偿借与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后返还其物的合同。
人工寄存是一种典型的保管合同关系,自助寄存则是顾客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并不掌握,亦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柜是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借用关系。可以看出,两种关系的客体明显不同:人工寄存保管关系针对的是顾客交付的寄存物品;而自助寄存借用关系针对的则是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
合同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其的规范和处理也是不同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超市人工寄存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故超市在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顾客所寄存的物品丢失,而超市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顾客的原因如将牌号丢失被他人领走物品则由顾客自己承担损失。所以人工寄存出现纠纷可以依照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的规定进行规范和处理。
而自助寄存不同,柜子和寄存物均处于消费者的控制下;超市作为出借人对借用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借用物应有的使用效能,并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予以明示。对自助寄存物的安全,超市与消费者各自承担责任,如由于消费者未关好门、未取走钥匙、遗失密码条或泄漏密码等自身原因造成物品丢失,超市不承担责任;如由于柜子原因,包括柜子不结实、门关不严、电子密码故障等造成物品丢失,超市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论是人工寄存还是自助寄存,常常只有消费者自己知道寄存了什么东西,所以关于寄存物品举证责任归于消费者。
司法实践中,双方常常对丢失物品赔偿多少颇有争议,原因就在于现金及贵重物品难以考证。根据合同法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贵重物品通常价值较大,保管危险系数高,保管人须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并且需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而且这类物品一旦毁损、灭失,所有人损失较大,保管人也需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所以,多数超市不论是自助寄存还是人工寄存都会设有提示,如“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请勿寄存,遗失自负”等。
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有时根据证人证言、派出所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互印证,可以确定丢失包内部分物品,但是很多情况下却无法证实。所以,消费者如果未按照超市提示寄存贵重物品并丢失,若不能举证证明寄存物是什么,最终不利后果只能由消费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