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不可沦为工资税
2011-05-04   作者:李稻葵(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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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稻葵

  在当前税制下,工资收入按照累进的方式征税,起征点在调整前仅为月收入2000元;而投资回报的征收税率却比许多人工资的平均税率还要低(如,房租所得的税率为5%);至于资本增值所得,却不用征税。
  这样一个设计非常不合理,甚至可称之为“弱智”的个人所得税制,事实上已经沦为工资税。而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仍停留在提高起征点以及减少征收的税率间隔上,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思路远远解决不了当前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与个人所得税相对应的政府承诺,是让纳税人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社会福利,比如说,对怀孕妇女的各种补贴;对幼儿园、托儿所的社会补贴,在一些国家,这部分补贴甚至完全由政府承担;对义务教育乃至大学教育明确的政府补助;以及对退休养老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中国政府在保障民生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但这些民生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临时政策的形式出现的,并没有让单个百姓感到与纳税相关的收益,难怪当今一提到税收,百姓都有一种天然的抵触感。
  个人所得税的另一大问题,就是它的设计极其简陋。几乎全球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里,征收的对象和税基都是所有收入,而并不把主力放在劳动所得上。尽管各国的资本增值税率与劳动收入税率不尽相同,往往还略低一点,但总的说来,很少有国家或地区(香港是个例外)会把资本增值完全置于个人所得税之外。
  再有,当前个人所得税税制完全以个人为征收对象,不考虑家庭负担,这又增加了弱势群体不满,加大了社会矛盾。
  所以说,当前个人所得税税制必须全面、彻底、系统地改革,改革中必须要有新的思路。
  首先,必须要明确,当前中国的社会基础不支持西方式的高税额、高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倒不如彻底改换思路,承认当前的社会现实,先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用一个比较平、比较低的(如上限为20%以下)的税率对百姓征税。其目的是为了引进这个税种,让全社会能自觉纳税,提升纳税意识,而不在乎能征多少税。
  第二,在技术层面,需要统一考虑居民所有收入,包括工资所得、资本分红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合并纳税。同时要考虑百姓的家庭负担,所有身份证号,或者被认定为某一位纳税人的赡养人口进行抵税,或者成为被征收对象。
  第三,税率要尽量简单,减少各种非赡养人口之外的抵扣。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一个基本教训就是,个人所得税不能成为政府执行各种具体政策的替代品,不能因为短期内政府需要鼓励或惩罚某种经济活动,而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修修补补。这势必会带来纳税成本的大幅提升。
  世界各经济体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有大量丰富的实践。其基本经验在于,纳税收入必须要和社会福利相挂钩,个人所得税必须简单,个人所得税必须要以较平的税率来征收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也要简化社会的征收手续;但税基上应扩大。(本文摘编自《新财富》2011年5月号,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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