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体“商业用字收费”很荒唐
2011-05-04   作者:张玉瑞(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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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从方正状告宝洁开始,全国大大小小的计算机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要求对这些企业在商业标识中使用了计算机字库的字体,进行收费。
  计算机字体单字“商业使用收费”,其影响面之大,远超卡拉OK收费,涉及大多数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路边鸡毛小店的经营者,清晨进来的第一个客人是律师,说小店的招牌、菜单严重侵犯计算机字体企业的版权,解决方案是一笔收清今后若干年的“书法作品、美术作品使用费”。用了几种字体,就能招来几拨律师。

  法院已被推到悬崖边

  方正诉宝洁一审败诉,在二审开庭期间,字体业者以“影响字库行业前景的诉讼”为标题,发动了宣传攻势。
  有媒体称:中国字库侵权情况愈演愈烈,但字库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却鲜有胜诉案例。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方正诉宝洁侵权案一审以方正败诉告终,其败诉结果无疑使本就惨淡经营的字体设计产业雪上加霜。
  字体业者称: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不收费,这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书籍、报纸的出版发行等商业行为。
  有专家称:宝洁公司委托设计公司来制作洗发护发产品的外包装,然后,宝洁公司用设计公司的成果在这些产品包装上去复制“飘柔”这两个字。设计公司获得了方正公司的软件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宝洁公司可以不经方正公司许可而直接出于商业性的目的,把“飘柔”这两个字复制在其商品包装上。方正公司对“飘柔”倩体美术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宝洁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没有付费,这就是侵权行为。
  有美术作品作者称:韩国字库行业年收入3000万美元;日本森泽公司字库年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美国字库企业蒙纳公司已在纳斯达克上市,年收入超过1亿美元;而在中国,大部分字库厂商因为盗版,还在为生存挣扎。我们绝不希望看到,未来充斥中国市场的,是美国、日本等外国厂商创作的“中文计算机字体”。果真如此,将是炎黄子孙的悲哀!
  在这样形势下,二审法院已被推到悬崖边。

  字体之版权

  什么是字体,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答案其实指向诸多对象。字体有三种含义:
  创作字体,是在创作阶段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或书写的文字,可以是纯美术作品。
  字体工具,是实用字体的再现、复制手段,提供给他人,可使他人根据需要,挑选复制字体中的单字。字体工具随着技术进步而进化,从字帖、铅字发展为现代计算机字库软件。
  实用字体,是指他人借助字体工具而社会应用的字体,如借助字帖、铅字、计算机字库软件所复制的字。
  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上,所谓“各国对字体保护没有统一规定”仅在创作字体层面上有分歧,指美国、日本等国家从保护社会、经济发展出发,为避免妨碍交流,连创作字体都不给版权保护。在欧洲国家创作字体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在我国创作字体单字或整体,可以构成书法、美术作品,享有完全的版权保护,他人不经许可复制或制作计算机字体是侵权行为。但创作字体与社会商家用字收费无关,因为创作字体没有在社会上流通过,社会商家没有接触过作为美术作品的创作字体。
  字体工具在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美国、日本都受专利、版权法、计算机软件条例的保护。但保护仅限于字体工具本身,指不能侵占创作字体作者之美术作品权利。打个比方说,用书法家启功的字,开发出字库软件后,启功字迹美术作品的权利,还是启功的,不是字库软件开发者的;要收费,也是启功有权利。字库软件做到的,只是最大限度重现美术作品,其创作性体现在软件上,不在美术作品上。
  使用字体工具临摹、复制出来的字,在世界任何国家、任何历史上,都没有版权,这一点世界各国没有任何分歧。字体工具产生的单字只在外形上是创作字体的相同或等同物,在性质上属于实用品,指字体工具是一种工业化生产工具,可供社会无限量地产生字体单字,作为文字来使用。
  所谓“保护了中文字体,就是捍卫了中国人特有的知识产权”
  说“捍卫了字体的权利,就捍卫了中国人的知识产权”,这几乎是骗局了。明摆着在外国,字体业者在收了字库的费后没有二次就字库中的单字使用再收费,中国的字体业者不可能到国外去“二次收费”。
  如果中国有二次收费权,那么外国字体业者倒可以到中国来主张权利。交费的主体,就是广大中国的经营者了。

  其实是经营模式的作怪

  字体业者亏损、不盈利,原因在于广泛存在的字库软件盗版、网上传播行为,而不是社会商家“二次用字”没有交费。社会治理的政策应当是打击盗版,而不是着眼于这样的新营利模式:1、字体工具销售、许可使用,收一次费用。2、字体软件产生单字的“商业使用”,按字收费。
  中国人没有免费的计算机字体可用
  字体业者为了达到收费目的,就要安慰社会商家,说有免费汉字可用。事实如何呢?
  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微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美术及汇编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受到字体业者的误导:“中易字库”中的每个汉字和字符正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经过独立创作而形成,具有其独特的汉字风格、笔型和结构特点。“中易字库”中的每个汉字和字符均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书法作品,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原告关于“中易字库”中的每个汉字和字符构成美术作品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该案审理的,是中易与微软之间的软件合同纠纷,涉及的是Win98、2000、XP中易宋体、黑体字库在视窗操作系统中的捆绑问题(现在微软的视窗Vista版中,已经使用方正的印刷字体)。所以该判决说“单字有版权”,对社会并没有影响。
  但字体业者针对社会企业商业用字的诉讼性质完全不同,一旦对单字认定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那么凡商业使用Win98、2000、XP、Vista系统捆绑的宋体、黑体、仿宋和楷体“单字美术作品”的,都应当构成侵权,更不用说其他字体了,全国企业看来要靠字体业者的特赦,才能生存。

  单字为什么没有收费权

  要求“社会二次用字收费”的字体业者,在诉讼中主张权利的方式高度一致:高举或真或假的创作字体原稿,说明商家使用的字与原稿一致;甚至不管有多大变化,都属于同一作品。这是一种专利式保护的错误思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只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不需要发表、发行行为。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采用了世界上保守的做法,为了保护表达自由,对字体甚至不授予专利权。字体业者没有专利权,其依据创作字体,到社会上收使用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本身应有视觉效果,应为人类肉眼可以观察的平面、立体艺术作品。而引起社会讨论的计算机字库,本身是计算机程序,不具备任何人类肉眼可视的字体造形。“计算机字库是美术作品”是出于特定软件的使用效果,产生的主观想像。软件可以有很多技术效果,如产生音乐效果的软件,不是音乐本身;产生雕塑作品感觉的激光效果软件,不是雕塑。
  计算机软件是技术语言编写的文字作品,这是世界范围的专业共识,其中的字体软件怎么会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呢。
  我国版权法规定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具有独创性,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字体业者出版、发行的字帖、铅字、计算机字体软件,能有形复制,是独立作品。字体业者主张的字体单字,仅有抽象存在,并没有可单独复制的载体,不构成独立作品。同时抽象的字体单字并没有独立发行,字体业者销售的是字体软件,销售时并没有主张对哪个单字收费,到认为他人商业使用“产生效益”时,才追上来,有选择地主张使用费损失。没有独立发行,就没有经济收入,因而没有损失,不可以要求赔偿。

  为什么不能比照卡拉OK收费

  字体软件不能比照卡拉OK收费,是因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通过各种设备表演自己作品的权利,所以通过卡拉OK设备播放他人视听作品,应当交费。所有二次收费规定的原因,都是有关作品的再利用,会影响该作品版权人的收入。卡拉OK中播放音像制品,会影响该音像制品的整体销售数量,影响音像制品制作者和词曲作者等的收入。
  计算机字库产生的单字,没有法律规定可以二次收费,因为社会无关第三人的经营五花八门,与字体软件制作者没有任何竞争关系,计算机字库产生的单字,不会影响字体软件的销售收入。

  司法一小步,违法代替立法一大步

  计算机字库在国外是有保护的,这话不假。但说国外计算机字体的保护,管到二次收费,纯属误导。从英国的第一部版权保护至今有300年历史,国外没有任何案例,将铅字字体、计算机字体的保护,从其本身延伸到印刷出来的单字。香港《版权条例》有关字体版权的规定,与英国版权法一模一样。谁说国外计算机打出的单字有版权,请他到香港打一个官司,回来做样板,否则免谈。
  由于事关国计民生,世界包括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字体软件发生的每一个单字,作为美术作品,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因为世界范围的版权保护,没有这种需求。在中国,在字体业者推动下,某个地方法院一旦通过判决说软件收费以后,单字还要交钱,即属明明白白地修改了法律,划了时代。

  计算机字体商业用字收费,得全国人大说了算

  计算机字体商业用字收费要合法化,我国《版权法》版权法就必须作出调整,才能适应这种荒唐的要求。
  版权法规定,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要延伸到作者身后50年。目前主张收费的,还有一些个人,将免费发行字体软件说成是书法作品,说软件免费,书法作品不免费。假设这些个人从现在起,有50年的自然寿命,加上版权法规定的身后50年保护,也就是说按照30年一代计算,从现在开始该个人及其儿子、孙子、重孙三代,出示一份“美术作品原稿”,就对“商业使用者”有100年的版权收费权,可以主张“实际使用者、最终受益者”的赔偿费。
  2011年1月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计算机字库打出的“每一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那么很多中国工商企业的法人代表都要进监狱,因为他们企业网站、产品包装、说明书、日常商业文书上,累积使用的这样美术作品,肯定大大超过了500“部”。
  如果认可了计算机字体软件输出的每一个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不能对抗作者的属名权。中国大街上招牌、站牌、路标上,企业的商业用说明书、文件上,到处应有字体业者的个人姓名、公司名称,这将成为中国的独特风景线。
  街上的打字社,提供印名片业务。“二次收费”成功之后,名片上的每个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那么每个持有这样名片的人,包括正在阅读本文的人,都应当去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应当筹建的“中文字体(不含外文)使用费收转中心”,交一笔“书法作品使用费”。
  商业用字收费将引起中国经济、社会的一场地震。版权保护上如此“创新”,是否能够成立,那就不能只听某些字体业者的,还必须经过全国公民、企业、文化艺术界的大讨论,才能做出法律决定。“商业用字收费”,恐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决策:中国《著作权法》是否要开世界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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