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须避免加重居民负担
2011-04-28   作者: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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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文彪

  据《新京报》报道,中国将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制度,到203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则要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一直以来,部分地方存在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处理垃圾污染空气现象,引发周边居民的投诉。在这种情形下,推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制订相关目标显然有其必要。但需要看到的是,当前城市生活垃圾所以大量增加,很大程度与部分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过度包装是产生生活垃圾的重要源头。所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首先要从严整治商品过度包装现象,通过进一步严格商品包装标准并切实执行,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并通过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在源头上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据报道,住建部等16个部委表示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应该承认,按照一定标准向居民适度收取垃圾处理费,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但同时也须意识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事关大气环境质量,是一项事关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而公共事务产生的费用应当主要由财政承担。居民已经通过纳税方式为公共事务处理支付了费用,所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应当在由财政承担主要部分基础上,再按标准向居民适度收取,如此才能体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应有尊重。
  另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应当通过听证程序制订。住建部等16个部委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笔者以为,居民在生活垃圾处理上承担的费用比重越大越可以减少财政对于该项费用的支出,由地方城市政府单方制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极易造成政府责任转嫁与收费标准制定过高现象。而通过听证程序制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则能形成居民对地方政府制订相关收费标准行为的制约,有利于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制订在公平合理的程度上。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广大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无疑又将增加一笔经济支出,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却相对缓慢,而整体物价又呈现较快上涨态势。所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以避免过度加重居民经济负担与保障民生为前提。正因如此,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在进一步强化对于商品过度包装行为的整治力度基础上,秉承以财政承担主要费用的原则,并经由听证程序制订收费标准。如此,才能避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过度加重居民经济负担,从而既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处理率,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同时又维护与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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