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在个税起征点已和人均GDP持平的情况下,上调起征点对大多数低收入者没有作用,容易扩大收入差距,也不符合个税发展和收入分配改革方向。
首先从各国现状看,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和总税收的比重,美国分别是10.8%和49.7%,英国分别是10.9%和37%,日本分别是5.5%和30.5%,韩国分别是4.4%和21%,而中国仅为1.2%和6.8%。这次上调后,个税比重更是在税收中不足5%。个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第一利器。中国市场经济才搞短短几十年,收入和贫富差距就扩大到如此程度,跟个人所得税比重太低、结构扭曲征管粗放,以至隐形违法收入泛滥成灾,有很大关系。
其次,从我国税制结构看,几乎没有财产税,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基本上整个税收是靠商品税。与个人所得税相反,商品税是公认累退性的税,主要靠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支付。如果要减税,要减的恰恰是这些大众负担的商品税。
世界上普遍采用低门槛、广税基、慢累进和负税率(即返还)的税收制度。与有人误传的国际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很高、世界银行推荐从人均国民收入两倍开始起征的这些说法完全相反,国际上一般情况是普通工薪收入者都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增进了每个人都是纳税人的公民意识,但会结合家庭人口和负担情况给予个别专项税收减免、扣除和返还。一般被认为是喜欢自由经济和小政府的美国,单身汉的一般年免征额只略高于人均GDP的10%,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个税“起征点”比我们低得多(我国现在的起征点就约与人均GDP持平)。这种制度下,低收入多负担家庭虽然也交一些税,但返还更多一些,实际收入上升。
以现在3000元月薪的人为例,虽只交十几元的个税,但要交约670元的各项社保费用(国外许多国家也叫社会保障税),这才是低收入乃至万元月薪以下中低收入者的真正大负担。社保费或社保税又是累退性质,即收入越低的人交得相对越多。因此,政府如果要让利,让个人少负担点社保支出,变目前由个人和企业两方负担的社保交费为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分担,其中公共财政可以出一些,国企利润上交也可出一些,这样既可改善所有中低收入阶层的实际状况,又可缩小贫富差距。
既解决中等收入夹心层的问题,同时又不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办法有很多。这主要不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简化和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工薪阶层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这次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的5%、10%和最高的45%等税率对应的覆盖范围相应扩大,这个方向无疑是对的。更关键的是要学习国际惯常做法,允许中低收入者申报各类扣除和返还,如负担人口、房租和自住普通住宅的房贷利息等纳税扣除和收入返还。
中国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分类税制,只对工薪劳动报酬高速累进,而并不对其他收入综合纳税。这比是否按家庭负担扣除是更大的税制改革问题,也是我国收入和财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其实,建立实名制下的个人(或家庭)为主的社会信用账户,把家庭成员,个人信用、收入、财产、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信息汇集在一起,综合利用,管理备查,在中国已经是当务之急。这样做不仅是使每一个国人收入透明化、将来个税调整的基础,也是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减少腐败、有效监督权力、推动中国政治转型的关键性技术支撑基础。
(本文摘编自4月24日《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