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骗购保障房入罪在全国推行
2011-04-25   作者:吴睿鸫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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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规定,将对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并可处以高达20万元的罚款,终身不再受理骗购者的住房保障申请。
  未来5年,我国将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这意味着,未来5年内,中低收入家庭、进城农民工、大学毕业生、棚户区住户和农村危房户等住房困难群体,将根据其住房困难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陆续享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这是一个特别好的消息,这也意味着在接下来几年的时间里,将会进入一个保障房分配的高峰。可让普通老百姓和公众担心和忧虑的是,近年来,保障房分配过程中存在种种不合理现象,各种政策优惠房存在寻租空间。基于此,深圳市率先在全国立法,将骗购保障性住房入罪,以诈骗罪论处,并可处以高达20万元的罚款,这不但能提高骗购者的违法成本,而且也能成为打击骗购经适房的“杀手锏”。
  依据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四十三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可是,在此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于骗购者,往往是规定其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政策性住房,以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或是要求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对于已经曝光的骗购保障房的事件,一些地方仅以取消骗购人的购买资格来应对舆论和公众质疑。深圳之前决定对于骗购者处以5000元罚款、取消申请人3年内申购资格的做法,已经算是相对严厉的。显然,这样的处罚,无疑是在纵容购房者通过各种途径去骗取保障性住房。
  倘若用诈骗罪给骗购者定罪,不仅能有效遏制骗购分子,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骗购行为符合现行刑法构成要件。《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政策性住房者往往以伪造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购买权,从而获得的利益是与市场房价相差较大的政策房,骗购者通过欺骗行为,就取得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等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断,骗购政策性住房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骗购者定诈骗罪不存任何法律障碍。
  其实,用严厉的法律来惩处骗购保障性住房者,在国内外早已变得屡见不鲜。譬如,香港任何人士如果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骗取经适房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在新加坡也有类似的严厉规定。
  就目前而言,只有深圳一地正在着手实施骗购保障房入罪,显然,国家层面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设骗取保障房诈骗罪,架构起全国统一的版本,用法律重典这个“杀伤性”武器,对保障房骗购者坚决予以刑法问责,以改变现有制度机制中“以罚代刑”的旧弊,希望尽早将这项公共政策推广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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