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量能课税原则继续完善个税法
2011-04-22   作者:时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与经济学专业博士)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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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减除标准以保障必要的消费致富为基础而设立,反映了法律对于公民生存权的保护,其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若仅在减除标准上做文章,其制度改善的空间已较为有限。个人所得税既然要实现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功能,其减除标准就不可能无限制提高。就以此次法律修改为例,据财政部测算,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至每月3000元,将使源自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减少1200亿元,其中由于提高减除标准而减收900亿元;而2010年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17亿元。
  最近几年,由于持续多轮的物价上涨,个人所得税给纳税人尤其中低收入者所带来的“税负痛感”越来越显著,呼吁减税的社会舆论也越发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数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即是对此的回应。在此基础上,还有专家建议实行与物价水平挂钩的浮动费用减除标准。
  当然,如果进一步提高减除标准必然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基本功能的实现;而过于频繁的税法修改,也势必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需要从量能课税原则出发,进行更为综合的制度设计。量能课税要求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税前经济负担水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分摊税负,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公平。
  从法律上看,个人所得税法赋予了国家直接从公民手中分享收入的权力,与每个个人和家庭关系最密切,是纳税人的高敏感度税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分类所得税制,其减除标准较为模糊,而这与量能课税的要求并不相符,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征收较为繁琐,但能有效地考量纳税人之间的负担差异,符合量能课税的理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所得税制,将大部分劳动收入合并作为综合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后,适用累进税率,而对利息等小部分收入适用比例税率,能充分发挥综合所得税制在税收公平方面的优点。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细胞,我国大部分家庭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消费等诸多经济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收入分配的差距和影响也集中体现为家庭收入的差距。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可以根据家庭的综合能力来征税,实现相同收入家庭之间的税收公平。更重要的是,以家庭为纳税主体,有助于实现与家庭有关的社会政策。例如对于正在赡养老人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在减除标准或减除项目上加以特定的减税支持。
  税前扣减除了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数额高低之外,更有必要根据量能课税的原则设置照顾性的扣减项目。其中必要的生计费用扣减是扣减项目的核心内容,根据纳税人年龄、抚养赡养情况等因素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扣减项目或扣减额度,从而使纳税人的税前负担得到法律的有效考虑和充分尊重。相比于统一规定的扣减数额,分项扣减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也减少了法律的频繁修改,扣减制度的完善与否,因此也被视为一国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由此可见,依据量能课税原则,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痛感,进而实现更为科学、更为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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