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看到“非法集资”被判死刑,每一次都感到震撼。4月2日,安徽亳州“特大非法集资案”(涉案37亿元),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事主死刑。4月7日,已经开审多时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案,二审开庭(一审被判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就是非法集资罪,如果数额巨大,就足以达到死罪。但实际上,非法集资这个罪名,法律很不好界定。有的非法集资者,是以诈骗开始的。但也有一些情况,不是以诈骗开始的,而是在“不正常的经济环境”下滑向不可收拾的境地的。在中国的法律下,似乎一“集资”就非法,但实际上,并不容易判别“非法占有”的目的,也难以区别它和“民间借贷”的关系。 在西方法治国家,很难有中国似的民间“非法集资”案。而我国的法律不开放除银行之外的借贷机构。银行处于高垄断状态,还是负利率的!这是在催生“非法集资”案。而我国的各地方法院对“非法集资罪”的判决一律不手软。数额巨大的,固然逃不出死刑。数额“较大”的,也判了死刑。但是,诈骗罪最高刑是二十年或死缓。 “特别巨大”的集资案,往往严重地牵涉到当地官员,或者上级官员。有的官员直接和间接地参与或操纵着非法集资。这种情况下,一旦“出事”,涉案的官员会希望案犯速死。还有公务员挪动公款去集资,以图分得传销似的高额返成,据为己有。这些人也希望案犯被处死,把自己的非法所得变成“死账”。所以,很多时候,死在非法集资罪枪口下的,是在为更多的案犯抵罪。 其实,金额巨大的集资案,在发案之前,在当地一般是很有名了。就算一般市民出于无知,或出于希望从中获利的愿望,而没有举报,但官方不可能所有的部门都对此一无所知。要知道,这些案子都不是以高智商和高科技忽悠人,相反,它必须简单明白,且易操作,才能吸引大众参与。只要你不把自己纳入利益链条上去考虑,它就像传销一样,容易发现它的漏洞。 笔者十多年前调查过一个几千万的“非法集资”案(以当时的社会资金规模,应该说这也比较大了)。但它是由一位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妇女操作的。她在收到集资款时的签名,是照着别人给她写好了的她的名字画出来的。她不断地收到集资,也不断地加上高额利息返还。就这么个游戏,泡沫就吹大了。但你如果说当地的人们都被她骗了,你这不是在骂那个地级的市民和体体面面的体制内诸公么?这个报道当时差点要被加上“XXX死路追踪”的标题。后来大约也真的判了死刑。 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案,不也是这样么?这位1981年出生的中专文化的女子,案发时二十多岁,她如何有非法集资7.7亿元的能量,她的能量是社会赋予的。吴英正在等待终判。她的律师为她做了无罪辩护,律师当然会给她列举“无罪”的理由。 但是,无论律师是如何辩护的,也不管笔者上面讲的种种理由,最后还有一条理由是,这些非法集资者既然集资过程已经终结,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考虑到“善后”清偿的需要,还是不杀的好吧。 非暴力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死刑已经受人诟病。相比之下,“非法集资”不比贪污受贿的社会恶性高,但后者只能是国家公务员所为,中国法律对它的防线一退再退。刑法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可以判死刑,现在数亿元也已经判死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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