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涉及广大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减税改革正在按部就班推进之际,政府针对高收入人群的增税举措也紧随而来。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要求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其中包括股权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我们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已盯紧了高收入人群的“钱袋”,对其资本市场上的隐形收入念起了“紧箍咒”。 这不是国税总局第一次下文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的监管。在2010年6月,国税总局就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就提到了对上述方面加强税征收管理。这也是自2010年5月31日,国务院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收入分配改革列入了工作重点,表示要研究调整和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后,国家有关部委再次针对国民收入分配问题发文。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成为越来越多个人的收入来源,国税总局此次针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漏洞监管主要放在了证券交易环节之外,一是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二是重点监管上市公司上市之前的操作,对其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加强监管,防止税款流失。 对已上市公司,针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通知中也有明确指向,要求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而对证券交易本身所带来的个人收入,此次通知中倒没有明确提及。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股息红利征税,现行的是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所得50%计入20%个税。二是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等9类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也在此次通知中提到的重点监管之列,因为限售股解禁给“大小非”、“大小限”股东带来的超额收益是巨大的,也是高收入人群的重要“产地”之一。 对股息红利是否应征税,市场上一直有不同看法。在理论上说,股东红利是上市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拿出来的,在分配时再征红利税,难免有重复征税之嫌。不过换个角度,从所得税的定义来说,既然是投资者的所得,纳税似乎也是天经地义的。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就提出应解决股市重复征税问题。 股市上,每有新股上市就有人来计算又造就了几个“亿万”、“千万”富翁,但很少有人能数清楚因为投身其中,而被动成为股东的“负翁”又有多少。因此,即便是对证券交易中的个税改革也应兼顾公平与积极股市政策导向。涉及股市方面的税收政策,既要与整体税收政策相一致,又要充分考虑对资本市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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