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诉讼难题有解了
2011-04-15   作者:刘武俊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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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制日报》4月14日报道,针对我国目前还没有公益诉讼体制的现实,环境保护部下属的中国最大的非政府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有关负责人透露,今明两年,将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并将向有关政府和立法部门提交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书。
  毋庸置疑,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限制了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对公益环境利益提起诉讼的可能——众多环境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不能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即使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存在诉讼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
  当务之急,就是要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明确原告资格,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民间社团组织乃至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不过,检察机关、环保行政部门、民间环保社团和个人,究竟谁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法律界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议。
  检察机关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广州、昆明等省份曾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向责任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自从检察机关试水环境公益诉讼后,关于其主体资格的质疑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尽管各地检察机关已经“试水”环境公益诉讼,但是检察院同时又是法定法律监督机关,如果由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它同时具有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况且,环保官司专业性很强,从技术性上讲,检察机关未必能胜任。
  环保行政部门也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诚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熟悉了解环境污染相关问题,在取证方面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设备和手段,由环保部门打环境公益诉讼,在这方面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是,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毕竟是拥有行政执法权的环保执法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其负有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职责。倘若环保部门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而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实际上是间接转嫁责任、规避直接行使行政职权,还有因行政不作为而加大司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而民间环保公益社团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利益中立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具有检察机关和环保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同时又比公民个人更有力量。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应当大力鼓励民间环保公益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扩大民间力量对环境司法的有序参与。
  一言以蔽之,用公益诉讼激化环保的力量,扩大民间力量对环境司法的有序参与,是环境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期望全社会尤其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傲慢与偏见”,让环境公益诉讼大大方方、理直气壮地走进“春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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