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建保障房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2011-04-15   作者:赵晶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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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 晶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各地住建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城市的利率。这意味着,未来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可能要从前期调研的理论研讨步入实际操作阶段。
  保障房建设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将是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1年全国范围内将新开工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未来五年一共将新开工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
  资金问题因此被摆上了台面。根据海通证券研究,2011年计划建设的1000万套保障房需筹措1.3万亿元资金,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仅能保证400亿元和200亿元财政拨款,棚户区企业和职工投资3400亿元。剩余需要各地筹措的八九千亿元庞大资金必须依靠包括开发商在内的社会各方力量支持。
  公积金就如同救命稻草般地被请了出来。但是,在动用公积金建设保障房之前,首先必须看到,按照先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这么做涉嫌违法。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是2002年修订的,其中第二条以及第五条已经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从《条例》看,如果动用公积金去贷款建设保障房,贷款的对象不是住房公积金缴纳者,建好后,其享受者也不全是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者,根据用途已经明显违法。
  其次,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公积金并非政府的财政收入,本质上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支配权自然归缴存者个人,政府只能作为公积金的托管人行使托管义务。这就好比投资者买了一个基金,突然有一天惊闻由于基金最近没有买股票或债券,被政府和专家判定是闲置资金,可以拿去建设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就相当于一个大型的住房公益基金,托管人是政府,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常识决定谁投资谁收益,托管人没有权力替公积金作主。
  第三,就算是政府出于好心,认为此举能使公积金增值。那么,身为投资者就更得问问了,保障性住房投资的收益何在?即使土地是划拨的不要钱,那人工、建筑材料、征地拆迁等开支如何计算?将来能否收回投资?保障性住房就意味着定价肯定不能高,甚至会带来地块的贬值,从土地收益上来说也不会很高。
  从投资收益的角度看,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已经决定了公积金贷款形式的融资无法保证其安全性。尤其是廉租房来说,可回收资金更为有限,不要说偿还开发贷款,就是收上来的有限的租金能否保证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都成问题。
  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很欠缺,在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一旦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房项目出现呆账、坏账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谁都负不起的责任。
  说到底,保障房建设需要被提上政府议事日程不容置疑,保障房建设也关系国计民生,但公积金建保障房于理不通,于法无据,保障房建设是谁的责任就应该由谁埋单,谁该干什么,谁该掏什么钱,应该权责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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