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券市场诞生的那天起,内幕交易问题便如影随形,挥之不去。我国亦是如此。近日开庭审理的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令防范内幕交易再次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其实该案并不复杂: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利用其掌握的中山公用要重组的内幕信息,由其亲戚在公用科技公布重大事项停牌前累计买入近90万股,非法获利近2000万元。案情看似简单,却具有典型的意义——犯罪嫌疑人李启红的市长身份,正是我国内幕交易特殊市场背景的最佳注解。 为什么看似与证券市场不相关的行政人员,竟会成为重大内幕交易案的犯罪嫌疑人?这正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的独特市场背景息息相关。 从中国的特殊性来看,在国有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关系中,以国有上市公司为主导;国有上市公司由政府主导。大量的信息源尤其是决定着股市走势、市场增值的信息来源于政府。因此,中国防范内幕交易的整治对象,不仅是二级市场的黑嘴,还有一级市场的券商腐败,因为他们才是重要信息的知情者。而在中国,资本市场采用的是行政审批制,这种审批制就意味着财富重新分配的权力掌握在有关部门的手中。中国防范内幕交易的重点应该是这些掌握行政权力和重要内幕信息的有关部门与负责人。 2010年11月16日,经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联合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重拳出击治理内幕交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不仅仅是打击二级市场黑嘴,而是首先要对掌握重大上市公司重组还有上市审批权力的部门,进行一场公正信息传播、防范内幕交易的教育。也只有从权力的源头防范非法内幕交易,强化领导干部和权力人员的廉洁自律和职业操守,才能对我国的内幕交易问题真正做到因病施治、药到病除。 在具体制度建设中,我们同样也要紧抓这一要点,针对中国的特殊市场背景设计相应制度,开源节流,标本兼治。 第一,应放松管制,减少审批,加强监管。在我国的制度建设中,应当尽量放松管制和审批,把内幕信息传播范围缩到最小 。 第二,应加大对内幕交易惩处力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一旦被发现,就应严格惩处。现行刑法中对内幕交易罪的最高量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威慑力不足。必须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让人们认识到这种信息的走漏就是犯罪甚至是重罪,才能真正地体现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威慑力,有效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第三,切不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在贯彻五部委防止内幕交易文件的过程中,监管的注意点要从简单的市场转移到信息源、权力部门以及信息源头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去,而且要集中优势精力和兵力打歼灭战,突出重点,打苍蝇更要打老虎。这也正是我们贯彻五部委打击内幕交易、防范内部信息非法传播犯罪的工作重点。 综上所述,我国的内幕交易行为有着其独特的市场背景,我们的监管工作应直指宏观和微观内幕信息的源头,完善相关制度,抓住内幕交易链条上端的大老虎。只有这样,才能填补我国打击内幕交易的关键性空白,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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