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短信数量定罪将遏制电信诈骗
2011-04-12   作者: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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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明确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其他诈骗犯罪相比,电信诈骗犯罪最突出的危害是侵害范围的广泛性。犯罪分子使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方式,能够骚扰到每一位电话使用者。试想,哪一种犯罪行为能够如此广泛、如此深入地侵害到社会大众?电信诈骗犯罪高发,其结果是上当受骗者众多,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更大的危害是,更为广大的群体虽然没有上当受骗,但频受这种欺诈活动滋扰,损害了公众的安全感,严重妨害了社会生活秩序。简言之,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人人难以躲避的公害,这是传统的直接面对被害人的一对一诈骗方式所不能比拟的。
    “两高”这次出台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是,明确规定了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效解决电信诈骗调查难、取证难的问题,极大地提高打击电信诈骗的效率。现行的司法习惯是在处理传统诈骗犯罪案件中形成的,往往要求证实犯罪分子以何种方式骗取了何人多少钱财,需要查清诈骗财物的具体金额及其来源和去向,需要与被害人的损失相互印证才能定案。而在电信诈骗中,被害人是不特定的公众,被骗钱款往往通过银行账户甚至“地下钱庄”转移,难以查证诈骗钱款的来源与去向,难以与被害人报案的损失相印证。加上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互不见面,也造成了电信诈骗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证实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或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也可以定罪追责,这将极大地方便查处和取证,大大提高打击的效率。发送短信的条数和拨打电话的次数,通常会在有关机器设备中留下电子记录,调取这些记录就可以获得证据、证实犯罪。我们相信,在诈骗数额难以证实的情况下,采取这种特殊的定罪标准,将大大提高电信诈骗被定罪判刑的风险,定能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两高”的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我认为,这一规定对于斩断电信诈骗利益链条具有重大意义。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诈骗分子行骗提供技术支持;还有“地下钱庄”帮助诈骗犯罪分子转移、提取赃款。这成为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一环。司法解释中规定以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其罪责,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其一,敦促司法机关加大对电信诈骗帮助行为的查处力度。任何人帮助他人犯罪包括帮助电信诈骗犯罪都应当以共犯论处,这是普遍的、不言而喻的法理。司法解释仍然作出规定,无非是起到“重申”的效果,进一步明确法律准绳、有利于司法机关加强查处。其二,对有关帮助者发出警告,如果为了经济利益而为电信诈骗者提供技术、设备的支持,或者转移赃款的便利,将招致刑事制裁。这将对电信诈骗的帮助者起到阻吓的效果。
    追究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罪责,不仅需要证实存在帮助行为,还需要证实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故意提供帮助。是否“明知”,只有行为人自己心里清楚,而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行为人往往会声称不知道。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根据生活情理、司法经验进行判断。通常足以认定行为人知道或者明显有可能知道他人进行电信诈骗的,就可以认定“明知”。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广泛的司法经验。今后在查处电信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新问题或总结出新的司法经验,也可以及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指导电信诈骗共犯之“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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