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是郑州某公司职员。2010年7月份,吕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自己QQ号的消息,吕某的QQ号是5位数号段。后被姜峰在网上看到了此信息,他知道,目前5位数的QQ号已经没有相应的号段,就与吕某联系欲购买此QQ号码,最终双方以4500元人民币成交。之后吕某把QQ号码、密码、密保问题、密保邮箱、绑定的邮箱都交给了姜峰。 两天后,吕某觉得自己的QQ号卖亏了,越想越不甘心。随后,在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他对该QQ号码进行了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QQ号码被索回。吕某为防止姜峰继续使用此QQ号码,又将密码重新进行了设置。 姜峰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就与吕某联系,让吕某帮忙进行申诉,吕某一开始还答应帮忙,后来就一直推拖不予申诉。无奈,姜峰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将Q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吕某将其QQ号码出售后又盗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Q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备的方便快捷的技术特征,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在明知QQ号码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站申诉手段将该QQ号索回,使拥有该QQ的用户无法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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