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胜景山河不能只是退款了之
2011-04-11   作者:皮海洲  来源:和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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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因为涉嫌造假而被暂停上市的胜景山河在4月6日的第二次上会中并无悬念地被否决了上市资格。证监会同时还要求胜景山河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申购资金。一度在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胜景山河事件也将因此而落幕。
    这显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更不能对市场上的造假上市行为,或者说虚假陈述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构成震慑力,相反还会令违法违规者深受鼓舞。
    胜景山河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其性质无疑是恶劣的。根据证监会认定,胜景山河招股书未披露相关信息,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因此,取消胜景山河的上市资格就在意料之中。
    但仅仅只是取消胜景山河的上市资格显然不够。作为胜景山河来说,必须为自己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应该说胜景山河并不是骗取上市资格的第一家,从立立电子到苏州恒久,甚至包括成功上市的绿大地,这都是骗取上市资格的典型。为什么这些公司会一次次地骗取上市资格呢?究其原因就在于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这些公司一旦上市成功,不仅可以募得数以亿计的巨额资金,而且公司控股股东等大股东都可以一夜暴富。即便造假上市或虚假陈述的行为暴露,这些公司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只需要将募资以及对应的存款利息退还给投资者就可以了。这对于相关公司来说,并无任何损失。立立电子如此,苏州恒久如此,如今,胜景山河仍然如此。至于绿大地,因为成功上市,其上市资格甚至依然得以保留。正是基于造假上市及虚假陈述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对于相关公司来说,不造假白不造假,而为了造假上市成功后的巨额利益,相关公司也就纷纷造假。
    正是基于这种现状,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这就有必要增加造假者或者虚假陈述者的违法违规成本,让相关公司对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在这方面,《证券法》还是有相应规定的。如《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胜景山河募资金额达到5.8亿元,按此款规定,当处以580万元到2900万元的罚款。若按此处罚,这对于那些试图造假上市或通过虚假陈述骗取上市资格的公司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
    不仅如此,对于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也要严格查处。骗取上市资格,这是证券市场中的恶劣事件,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对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从重处理。比如取消保荐代表终身从业资格,取消保荐机构从业资格1~3年。如此一来,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也就不敢为虎作伥。若果真如此,就不会再有第二个胜景山河出现了,中国股市的投资环境将会因此干净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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