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英国作为一个工业国家,其收入差距的现状具有低收入者呈群体性分布和地区之间差距突出的特点,英国政府主要依靠财政措施来调节收入分配。通过建立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税收制度,发挥不同税种之间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如推出《国民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案》等,有力调节了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通过由中央政府承担义务教育大部分经费,实施“税收资助拨款”等措施,充分发挥义务教育的调节功能;采取反贫困措施,通过制定特别地区法案,以财政措施援助高失业率的特区,从而使收入分配差距的均衡调节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作为北欧福利国家的代表,瑞典、芬兰等国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较小、收入均等化程度较高的特点,这与它们在促进经济增长同时所采取的调控措施密切相关。在初次分配中,它们采取三方——企业、劳动者行业协会组织和政府——相互制衡的工资决定制度,实现了不同企业、行业之间工资水平及增长的稳定性;在再分配中实行不同群体享受不同社会保障的制度,如芬兰政府提供了医疗和健康保险、家庭补贴、失业补贴、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五类社会保障,以涵盖不同年龄层的全体公民;此外,北欧国家采取了促进就业的积极政策,加大扩大就业的财政投入,从而较大程度地缩小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通过对西方国家调节收入分配措施的梳理,可以发现,社会公平的理念贯穿于政府的诸多制度和政策之中。税收制度、公共支出和公共管制是政府可以选择的政策调节工具,制定合理的税收体系有助于调节贫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而加大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等政府支出则可在较大程度上实现“济贫”的功能。公平与效率并不相矛盾,提供足够充裕的社会福利政策,并不意味着忽视效率,这也需要政府在实地调查民情民愿的基础上,做出符合地域全面发展、居民幸福生活所需的调节政策。同时,政府还应注重公平支出的效率,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过宽过高的公共福利所易导致的“养懒汉”、“大锅饭”现象。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趋向均等化的收入格局将会为现代经济社会的运转提供重要的稳定基础,也更有助于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建立起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环境建设之间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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