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的消息说,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可能近期公布,在2500~3000元之间。这消息可能会使很多人失望。
个税之所以要调整,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但是,在中国的特殊税收结构面前,个税还远远承担不起这样的重任。因此,寄厚望于以个税调整来调节社会分配,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奢望。
所得税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历史上英国的税收,主要以关税和消费税为主,这两种税种都是间接税。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处于战争中的英国,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一个叫做皮特的官员进行税制改革,设计了所得税。这种税收需要申报,具有轻度的累退性,还设定了一个免税额。它是今天所得税的源头。不过,人们对于直接税格外敏感,反应强烈,再加上战争结束,所得税于1815年被废除了。
其后的英国处于和平岁月,财政支出减少,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税收合理化改革。关税和消费税的税率降低了,征税项目也减少了。有趣的是,降低税率取消税项不但没有造成政府收入的减少,反而因为减轻了消费者负担,刺激消费量增加,使得税收的总额增加了。这种情况下,在被废除近30年后的1842年,所得税再次出台实施。这种所得税的特点是,它是直接税,是累进的,是按照家庭为单位计征的,有一个幅度较大的免税额度,而且还可以通过申报收入而申请减税。所得税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得到纳税人的配合,成为一种富有弹性的、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良税,实施至今。
从英国所得税的历史可以看出,所得税之所以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基于三个原因,一、它是超额累进税,边际税率随着收入增长而增加,使得穷人的税负率低而富人的税负率高;二、它有一个免征的范围,在此之内的收入是不能收税的,因而保证了穷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三、因为它是直接税,不能转嫁,富人不能将它转嫁给他人。
其实,要让所得税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所得税必须成为一个国家的主体税种。1842年实行所得税之前,英国就已经大幅度地降低和减少了关税和消费税的税率和税项,一些生活必需品都被免予征税。这种情况下,人们除了所得税,就很少负担其他的税收;收入低下的人甚至连所得税也不用缴纳。这样,穷人的税负真正地降下来了,而只有富人才负担更多的税收。
如果回头看今天中国的税制结构,那么,可以发现,所得税在中国的税收中仅仅是一个很小的配角,所以,人们的负担主要在商品税收上,而不在于所得税,因此,所得税的小范围修补都不足以调节社会分配格局。
以刚刚过去的2010年为例,当年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和进口税收的总和占全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69.5%,而这四项税收都是通过隐含于商品价格,向消费者暗中征收的商品税。至于个人所得税,2010年的征收额为4837.1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仅为6.6%,这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比例。假设将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那么,月入2500元的人一月省下的所得税不过25元。而如果将免于征收所得税的2500元用于消费,则至少要负担20%左右的税收,至少还得缴纳500元左右的商品税。与此相比,个税减少的25元,又能解决什么问题?更何况对于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来说,提高起征点毫无意义,因为他们本来就不缴纳所得税。
那么,怎样可以使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能够发挥呢?其实,近200年前英国的做法值得借鉴:降低和减少商品税的税率和税项,使商品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缩小,使人们商品税的税负降低,因而加大所得税的占比,逐步使所得税成为主要的税种。当所得税成为主要税种,而人们的商品税负担大幅降低的时候,所得税才能真正发挥其调节和稳定的功能。
本来,中国税改的方向就是将以商品税为主的税收结构
,逐渐改为以所得税为主。但是,由于所得税是直接税,人们的税痛十分强烈敏感,以致政府也不得不主要在提高起征点这样惠而不费的地方上做点小文章,以安抚愤怒的纳税人。这样的结果是,所得税在税收中的占比不断下降,国家更加依赖于商品税,人们的商品税的负担不断加大。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更为弱化。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状况,与调节收入分配,与税收改革的方向,都是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