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注册制尚需迈多道坎
2011-04-08   作者:周松林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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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证券发行市场存在的效率较低、定价过高等问题,有学者不断提出,应取消现行的新股发行核准制,代之以美国式的注册制。今年两会期间,一些代表也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证券市场应将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逐步实现注册制。
  注册制是发展方向,但需要一定的市场环境、市场参与者成熟度和诚信度以及法律制度的配合,国内目前并不完全具备实行注册制的条件。
  注册制的核心,是在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了证券发行相关信息后,主管机构只对相关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如果形式、程序适当,主管机构不得以定价是否合理、公平或公司前景是否可靠等因素拒绝其注册上市。因此,注册制能否成功,至少取决于两大条件:一是市场成熟、有效,市场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的高度诚信、自律,投资者的成熟、专业、理性;二是良好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和高效的执法能力,违法违规成本较高,违法违规行为便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惩处,有足够的威慑力。显然,在处于新兴加转轨过程中的中国证券市场上,这两大方面都有待完善。
  在经历了二十年的曲折历程后,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但毋庸讳言,我们的市场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表现在发行市场上,就是即使实行了较严厉的核准制度,欺诈上市、虚假信息披露、业绩迅速变脸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和上市企业的诚信意愿,不应过于乐观。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证券市场违规违法案件发生之后,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往往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和执法能力,使违法违规的主体得不到足够严厉的制裁。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对于欺诈发行股票的,处以非法募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也只是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相比于动辄数十亿的发行收益来讲,这样的犯罪成本实在太低了,起不到威慑作用。
  实行注册制的条件之一是投资者的理性成熟和拥有相当的专业能力、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从参与者数量来讲,散户仍然占了绝对的多数,即使是公募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其行为也表现出“散户化”的特征。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注册制的时机尚不成熟。
  除了严格的监管和法律约束,美国市场实行注册制较为成功的另一个前提是“宽进宽出”的市场制度,退市摘牌是家常便饭。而在中国市场,退市制度难以得到真正实施,其中牵扯到的利益错综复杂,阻力重重。在大量退市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在发行上市阶段实行较严格的控制措施,以保障一个相对较高水平的上市质量,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实际上,注册制与核准制,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国际上较成熟的证券市场也并没有清一色地实施注册制,比如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都是带有核准制性质的发行制度。鉴于中国内地市场的现状,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推进发行制度特别是询价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制度特别是建立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的、常态化的退市制度。至于注册制,则可以在三板市场和其他场外市场中先行试点,让发行人、中介机构到投资者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都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摸索经验,然后再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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