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着力于建立公平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明确如下四大基本目标。 尽快提高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一要确保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不低于GDP增长速度,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即“十二五”期间居民收入增长不低于
8%,并且这个
8%是实际增长,是城乡居民的共同增长。二要确保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最近10年我国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9%左右,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劳动者报酬年均增长不应低于10%。按照这一速度,到“十二五”末,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将达到50%左右,接近中等收入国家的合理区间。 有效地缓解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一要控制城乡收入差距。我国目前城乡居民名义收入差距是
3.3∶1左右,考虑到农村劳动力无限供给局面正在改变,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名义收入差距可考虑控制在3∶1左右,这样才有条件到 2020年控制在
2.5∶1左右,达到全面小康指标的要求。二要控制行业收入差距。考虑到我国行业间工资差距的垄断因素,“十二五”期间应重点控制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在这个前提下有可能将行业差距缩小到7倍左右。三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十二五”期间如果以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为约束指标,5年后中等收入群体将达到占总人口33%的比例。这样,2020年就有可能达到40%,逐步接近中等收入国家水平。 确立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制度。要进一步提高私人财产权保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加强和完善私人财产权相关的行政立法,完善关于征收、征用私人财产的相关法律制度。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一要在灰色收入产生的重点领域实行阳光工资,取消实物分配,消除灰色收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机制,尤其是取消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的福利住房分配制度。二要建立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健全以权力监督、行政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为辅的多层次监督体系。三要实现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透明化,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计和监督,包括国有金融、国有工商企业财产财务状况、预算都应当向人大报告,并接受人大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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