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潜规则纵容霸王条款
2011-04-06   作者:李艳红(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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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按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偿,这就是刚被媒体曝光的车损险“高保低赔”现象。据统计,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这些机动车大多投保了车损险,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在执行着“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保险行业这样一个非垄断行业,是怎样让霸王条款横行多年的呢?
  在人们的印象中,霸王条款通常出现在垄断行业,但事实上,如今霸王条款已远不是垄断行业的“专利”,在竞争机制比较健全、竞争市场比较活跃的房地产业、旅游业、餐饮业、零售业等领域,霸王条款竞相出现。如某购房合同中的补充条款规定“当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时,房屋单价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合同继续履行”;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要求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就连种子包装标签上也赫然注明“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等等。
  为什么这些霸王条款能在看似没有垄断权力的土壤里“生根发芽”,而且形成诉讼后经法院判决无效后依然“生生不息”呢?一个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比如房地产商比购房者更清楚房屋的建筑情况,比如保险合同中总存在一些生涩难懂的专业术语,消费者不可能成为各行各业的专家,经营者却总是试图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瞒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因此,经营者就利用信息不对称,炮制了一系列霸王条款。
  另一个原因便是市场不允许消费者做出选择。不论是房地产市场还是保险行业,产品和服务通常具有相似性,于是,在同一市场或行业中,经营者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格式合同已成为业内潜规则。作为消费者,公众有选择不同开发商和保险公司的自由,但没有不接受“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的自由。
  此外,消费者在面对霸王条款时,出于不懂法或怕麻烦等原因,怠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纵容了霸王条款的存在。
  如果说治理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主要靠深化改革,那么治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自由竞争行业的霸王条款,则必须依靠以合约管理为核心的制度建设,以行政监督为基础的惩戒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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