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多家媒体报道,宝洁、联合利华、立白、纳爱斯四大厂家旗下品牌的日化产品将集体涨价,价格增幅将达到5%-10%。日化产品涨价又催生了一个新的网络热词——“日不落”。此次日化产品集体涨价行为与垄断经营是否存在直接关联呢?
日化行业四大厂商的此次涨价行为可能涉及洗衣粉、香皂、沐浴露、洗发水等日化产品,包括飘柔、力士、夏士莲、澳雪、六神等多个知名品牌。如果这些品牌同时涨价,消费者或将迎来日化产品最大的一次涨价高潮。
对于“日不落”现象产生的缘由,各方均有不同的解释。一种说法是,近期石油价格连续攀高,而日化产品原材料作为石油副产品,价格也随之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第二种说法是,近年来,日化生产厂家在广告营销方面投入较大,且广告费用每年都在增长,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成本压力。部分专业人士和消费者亦认为,日化生产厂家选择在同一时间段采取基本相同的价格增幅,难以解释为“实属巧合”,恐存在价格垄断之嫌。
尽管各方对此次涨价行为背后的真正原因各有猜测,但可以肯定的是,当“日不落”真正出现时,广大消费者仍然是终局的价格承担者。
垄断经营须有垄断协议
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日化产品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范围,其价格由市场调节,而商品价格随市场经济规律起伏变化的现象通常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但此次涨价行为具备一些特有因素,引发公众关注。
其一,涨价企业均为日化领域的知名厂家;其二,多家企业均在同一时间段内宣布商品价格即将上涨;其三,价格涨幅基本在相同的幅度。当上述因素发生聚合时,公众对四大厂家涨价行为的正当性产生质疑当然是容易理解的。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市场垄断行为普遍给予严厉监管和较重处罚,例如西班牙就曾对宝洁等大型企业涉嫌垄断处以重罚。但是,若从法律角度判定此次“日不落”是否涉嫌构成操纵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则不能简单的凭以上因素加以认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价格法以及最近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相应规定,明确禁止价格垄断行为,其中包括: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变更商品价格为内容的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四大厂家的涨价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必须判断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构成要件:即日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价格垄断协议?四大日化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是否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度?上涨后的产品价格是否属于不公平的高价?
上述要件的成立,需要大量而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并有赖于高度专业化的分析。因此,在未有确凿证据的情形下,即断定涨价厂家存在操纵价格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为时尚早。
目前我国对于市场垄断行为的规制,较大的问题是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反垄断法、价格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均有相应条款。例如反价格垄断规定第25条载明: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对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进行综合衡量;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应当考虑其他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的价格、提价幅度与成本增长幅度的比较等相关因素。
但是在实践中,上述问题的确认需要经营者依法提供生产销售方面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很多情况下,企业将这方面的文件资料视为自身商业秘密,加之大型跨国企业通常具有丰富的反垄断调查经验,造成反垄断监管中的调查取证难。同时,反垄断的调查过程比较复杂,执行成本较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