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多数将房价控制目标与GDP和人均收入增幅挂钩的城市相比,北京和长春的独特房价控制目标让人眼前一亮,一个唱响“降调”,一个首次将“房价收入比”作为参照系数,这两份房价控制目标可谓应时而生,一个出现在精神集中于目标普“涨”之时,另一份出现在争论“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缺席之时。 与以往任何一次房地产调控相比,这轮调控不仅持续时间长,而且行政手段偏多偏严厉。调控出现在全球金融风暴之后,特殊的手段正在为中国经济发展争取时间,避免未来房地产泡沫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办法堪称“前无古人”,合理的房价水平究竟怎样衡量?在当前房价水平下,涨幅多少才是合理的控制目标? 抛开关于调控目标对比的各种论调冷静思考,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房价控制目标?是与GDP和人均收入增幅挂钩,还是向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看齐?在笔者看来,则是三位一体,缺一不可。 新“国八条”中对房价控制目标的表述为“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这里给出了房价控制目标的参照系数就是三个。 将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与本年度GDP与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相联系可以说是历史性的进步。然而,这一进步却在实际操作中,引来不小的争议。 仅就新“国八条”中设定的三个参照系数来看,各地区本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是个量化的指标,即便是对其的预测也是“数字化”操作,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则是个偏模糊笼统的概念,相对而言可操作性较差。 从这点来看,大多数城市将房价控制目标与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是件无可厚非的事情,操作性强、结果容易监测。如果综合近几年的房价走势,便不难明白这个易操作的进步性的参照系数为何会引来轩然大波。 其一,过去几年,房价一直以超出GDP增速的速度突飞猛进。 其二,年人均收入的增量是被住宅总价增量远远甩在后面的。如果2010年收入为4万元,今年即便预期收入增幅为15%,也只有6000元,而一套100万的房子,即便增幅为10%,也还有10万。 其三,城市的扩容带动了郊区房地产市场的兴旺,偏远地区大量建成的住宅及大面积竣工的保障房,即便影响微弱,也还是对拉低城市房价增长起到一定的作用。 这时,“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就是一个平衡目标不可或缺的参照系数。目前,比较为难的,是这个参照系数缺少“量化”操作手段。国际上通行的房价收入比可以暂且拿来一用,统计局方面再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指数,用作长时间判断中国房价水平的指标。 如此一来,三位一体作为房价控制目标参照系数,既确保了目标的操作性,又可平息目前对房价控制目标的非议,从长远来看,为中国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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