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潜伏”着多少霸王条款
2011-03-31   作者: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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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晨报》报道,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日前,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了曝光。
  如果车主不积极维权,如果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不对“高保低赔”的潜规则进行曝光,相信多数车主与笔者一样,对车险中的这项霸王条款,仍蒙在鼓里,毫不知情。
  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保费,消费者理赔时又说不赔,坑害消费者。随着央视以及众多媒体的跟进,这项不公平的保险条款有可能成为历史。然而,笔者觉得,“高保低赔”只不过是撕开了车险潜规则的冰山一角,许多霸王条款,仍“潜伏”在车险中。
  先说车险中的“无责条款”。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此明显的“无责不赔”条款,并没有大大方方地写在“责任免除”中,反而躲躲闪闪地以小字号,写在了“赔偿处理”中。《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必须清晰明示给消费者。但是在绝大部分保险公司交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上,这一条款却“犹抱琵琶半遮面”,唯恐被人发现。这不但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而且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
  再说强险浮动费率。我们不妨浏览一下其中的一些苛刻规定,比如,酒后驾驶行为的费率上调30%;闯红灯一次,费率上调1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和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的,费率上调20%。发生其他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保费也将上调30%。而降低保费的条件,只包括很少几种: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15%;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20%等。
  据统计,在北京,一年下来,有违章记录的车辆大概在97%,所以,要想享受优惠的费率,恐怕比登天还难。难怪一位老司机说,“我认为这些规定其实就是霸王条款,原因是在实际执行中,能够从中受益的车主基本没有,被加收保费的人反倒会非常多。”
  笔者觉得,保监会有必要对车险费中涉及到的潜规则以及不合理规定,进行一次彻底“大扫除”,尤其对那些与《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有明显冲突的,果断叫停,这不仅能保障车主切身利益,也能让车险赔偿体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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