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利比亚等北非局势不稳,令中铁建等13家央企逾410亿元境外资产暴露出巨额风险敞口。这致使如何构建和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问题如箭在弦。目前据说决策层倾向于增设海外投资监管部强化对海外资产监管,专司海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目前国有资产境外布局相对复杂,既有大部分为国企旗下的子孙公司投资拥有,也有如中投等国企专司境外资产运营。鉴于此,如何为或将增设的海外投资监管部进行职责定位,似乎并不是件容易之事。 我们设想,若增设的海外投资监管部并行于国资委,实行两个出资人内外有别的代理机制,即央企海外资产保值增值归属新设的海外投资监管部,而境内资产归属国资委;那么这无疑将令在境内外都有资产的央企无所适从,使同一央企的境内外资产很难产生协同效应,甚至因央企境内外资产分属不同的婆婆而在实际监管中出现监管冲突。当然这一增设机构并行于国资委,无疑将把境外所有国有资产归类于统一的监管框架之下,有助于避免当前监管真空所带来的责任推诿,如对中投的境外投资就有了明确的监管主体。 而若增设的海外投资监管部为最高监管协调机构,而非境外资产风险监管实体;那么这虽有助于避免央企境内外资产分属不同监管部门的切割之虞,但寄希望于海外投资监管部承担专司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职责,则在实践中很容易流于形式。毕竟,保障国资委对央企所有资产的出资人代理权限,海外投资监管部专司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不免有被虚置之可能;对中投也只是增加了个形式上的监管部门。 当前中国采取的是境外投资审批流程制度,国资委和中投等负责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商务部根据产业发展引导等决定海外投资审批,外管局则侧重于购汇审核,财政部等对中投等履行出资人监督。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提供境外投资保险和风险提示,央企管理层专司内部风险管控。应该说,仅就现有的国企境外投资审批和管理流程而言,中国的境外投资监管是最严厉的。 如此严厉的境外投资监管制度体系,却经常暴露出境外国有资产风险失控等问题,首先在于目前的境外投资管理体系,虽细致入微但却往往导致了权责不对称的激励不相容问题。即监管部门都倾向于对海外投资进行实质内容审批,最大化审批利益,但国企境外投资损益的权责却相当模糊性,即出问题那个部门都推卸责任,不出问题大家都揽功。 同时,国企境外投资亏损和经营不善,并非是单纯的境外监管漏洞,而恰恰暴露出国企过长委托代理链条所带来的高代理成本问题。如诸多央企管理层的行政级别几乎与国资委同级,人事上属于中组部管的干部,使国资委无法真正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的统一,从而增加了国企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之难度,无形中增加了国企经营代理人成本。因此,若国企从治理结构上无法形成有效的内生性风险管控和激励相容机制,那么任何形式的强化外部监管,既导致高不可攀的外部监管成本,又无法根本上消除企业代理人不作为带来的境外资产损失。 最后,当前国企境外投资更多地倾向于资源投资性,而对法律、政治等风险的软处理,也导致了中国海外资产损益背后主因都带有清晰的法律和政治风险烙印。目前中国海外投资大约61%集中于港澳地区,其余的39%的海外资产有14%是非洲投资。由于国企对非洲等的投资更多地依赖于当地政府的人格化允诺。因此,一旦投资地政权更迭和法律变更,中国在这些地区的投资风险就往往会出现血本无回的灾难性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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