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说,房价高低的界定是相对于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而言的。房价调控只是挤出房价构成因素中过大的非理性因素的非常手段。 3月29日,北京房价调控目标终于按期出台。与其他城市普遍的与GDP挂钩的房价调控目标模式不同,北京调控目标是:新建普通住房价格与去年相比稳中有降,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京版房价调控既指向了价格目标,又突破了价格领域。价格目标的设定意味着今年增量普通住房价格不仅难以得到继续上涨的行政许可,而且还将实质下降。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重述也凸现了继续加快住房体系的比重调整的决心。这意味着土地和资金资源将更大幅度地向民生性突出的保障房领域转移。整体而言,京版方案呈现出的是对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政策关注。 在因成本推动上涨因素已在住房建设中有所体现之时,新建普通住房价格稳中有降的目标,意味着在北京建设的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形成机制必须有所调整。而调整无非来自三个方面:其一,土地价格下降。过去实行的招拍挂制度是“价高者得”,如果仍然全面实行这一制度,则土地价格要么降不下来,要么拍不出去。因此,综合各种因素招标或将部分替代招拍挂,以此抑制地价上涨。其二,去除营销环节的投机因素。此前,“商品房明码标价”等制度已经出台,不当抬价空间已经受限,新建普通住房降价的目标,意味着对于新制度的执行监管将大大加强。否则,降价同样难以达成。其三,直接通过行政手段限价。在降价目标设定后,涨价报备制度或将升级为涨价报批制度,为非理性涨价设定行政防线。 需要注意的是,“稳中有降”可能引起非正向的应对。比如,在资金链宽裕的情况下,捂盘惜售以待市况好转,或者降低建安质量以保赢利水平。因此,不仅降价是必须达成的目标,不降质同样是政府应履行的监管义务和开发商的行为自觉。毕竟,舒解房价调控压力而继续赢得市场的决定权不仅在政府手里,还在市场手中。还应注意的是,在问责制压力下,房价调控目标的完成应非难事,但即使完成,也不能延缓土地财政依赖症这一结构性弊端的改革尝试。 从根本上说,房价高低的界定是相对于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而言的。房价调控只是挤出房价构成因素中过大的非理性因素的非常手段。北京地区“十二五”规划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长目标为8%,增量住房降价意味着今后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房价的赛跑中,政策希望做到的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率先撞线。从这个角度讲,房价调控实际上是一种倒逼式推进,而行政手段、信贷、财税等系列政策的综合使用,真正的指向都应是同一目标: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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