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比什么都重,比什么都轻
2011-03-29   作者:芍林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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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而言,个人信息重要到什么程度,昨天下午算领教到了。
  那时我与几个同事正在开会,一下接到老婆电话,问我是否被打了。我莫名其妙,来回数次,才搞清事情原委:原来下午父母在家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一开口就说你儿子被打了,现在在他们车上,要钱取人。我那谨小慎微的父亲惊恐万状,慌忙挂了电话。结果电话又打来。我母亲接了电话,听到里面一个很像我的声音在嚎哭,我母亲信以为真,叫了我的名字,那个嚎哭的家伙居然叫“妈,拿钱救我”,我母亲很真诚地说是从四川来上海带孩子的,拿不出钱,对方才把电话挂了。我父母六神无主,赶紧给我老婆打电话,于是才有开头一幕。
  我赶紧打电话回家,父亲反复问询,确证我在上班才放心。事后判断,这伙骗子大概是随机诈骗,要是他们知道我姓甚名谁,住在哪里,而且假如我恰好手机没电或没带,遇上我父母这样缺乏“江湖经验”的,这单“生意”多半成了。
  目下哪些人符合骗子们的作案要求呢?多了去了。远的不说,昨天早报“3600家住址宅电被贴上百度”的新闻中提到的那些人家,就很符合。我很幸运,没在里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我很为这3600户潜在的受骗者担心。被骗子盯上的人无日无之,被骗子得手的不乏其人,绝大多数人没有上钩的原因,是骗子们没能掌握其信息。如今倒好,昨天那伙骗子如果上网并盯上那3600户,成功率应该是不低的。
  假如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被诈骗,真难为情,如果没有抓到骗子,你得先自己担着,等抓住骗子才能给你报仇雪恨。如果非要找人担罪责,那你得去找那个泄露你个人信息的人,而且如你一般遭遇的人要足够多,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给泄露信息者治一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罪,这还是从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后才有的说法。而即便有了说法,何谓“情节严重”还是语焉不详。两年来因泄露个人信息获罪的,多是私企和个人,而对泄露个人信息的一些大型机构,如电信、金融等单位,则罕见有处罚。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辨析是个复杂的话题,但一个基本的外延性判断应当可以成立:我们的信息被任意泄露的可能性太大,泄露信息者被查到的可能性太小,被处罚的可能性更小。这样的法制环境,让传播力量最大的互联网几乎都不把它当回事,比如有的搜索引擎有时会显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部分搜索结果未予显示”,而且执行得非常好。遇到如此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也是应该“未予显示”的,但结果还是人人得而见之——也许某些人很疑虑,个人信息,有那么重要吗?
  此情此景,你没奈何,恰好看到一个网友的办法,供苦笑用:该网友在办任何有关个人信息的登记需要留名字时,都留办理机构的名称,比如在普爱医院,就留“王普爱”,在建设银行就填“王建设”,在工商银行就填“王工商”……有打电话来问:“请问是王普爱先生吗?”该网友就晓得是哪个出卖了他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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