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保监会给个说法吧
2011-03-29   作者:瞿方业(职员)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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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的现象予以曝光。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按照现行条款匡算后发现,他们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多交了1个多亿的保费。(3月28日《北京晨报》)
  保险公司在设计“高保低赔”车险条款的时候,就谋好了要“前后两头占便宜”,这是很容易就能看出来的。这种做法近乎于将消费者的权利太不当回事。但现实情况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明目张胆地执行这个不合理的条款,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这是为什么呢?原来“高保低赔”条款明确写入了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而且格式合同还被保监会所认可——央视记者登录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看到了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
  保监会为什么认可这种不合理的合同?大约和一些监管者总是喜欢善待其管理的行业大有关系,之所以要这样善待,当然是希望其管理的保险公司大力发展,而这种发展总被当成政绩,以至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式是不是合理,往往没有得到有效重视。
  国内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还在高速增长着,保险公司以这种方式所获利益,将非常巨大。现在这一霸王条款被曝光,除了保险公司要学习用诚信之道经营外,作为监管者的保监会是否该反思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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